.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原始链接://www.lawyers.org.cn/info/12a84144c59f2eedb431cad9afa499fa
专职律师周某,将35万元案件代理费用于个人使用。记者昨天获悉,周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周某现年45岁,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北京九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检方指控称,2006年9月,周某在担任律所专职律师期间,收取了福州昌晖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案件代理费35万元后,本应交给律所。但周某却把这笔钱用于个人使用,今年年初被查获归案。
检方认为,周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我们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如下:
1、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2、 问题的关键是该35万元是否是单位的资金,我们认为尚不属于单位所有,自始至终这笔钱都未进入单位帐户,客户也未将货币直接交给单位。从民法的意义上来讲,该笔钱款尚不属于单位资金。
3、 律师的行为属于操作不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进行内部的纪律处分即可,无需也不应该动用刑事处罚。
4、 专职律师大都和律所有提成关系,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提成律师和律所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合伙、挂靠关系,律师费里面有很大一部分就属于律师应该得到的部分。这种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律所起诉律师、或者律所起诉客户、客户再起诉律师的途径解决。
5、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周某不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