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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香港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我们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刑法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香港公司完全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31015日作出的(法研[2003153号)《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文中答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称: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香港公司在大陆外,并且适用的法律与大陆的法律有所区别,因此应该适用该答复,如果该公司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则应该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也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
对于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首先是单位意志的表现。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的要件之一,区别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是单位犯罪中很重要的内容。单位意志一般表现为单位决策机关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对公司行为有决策权的人的意志也是单位意志。这种意志虽然有时在形式上表现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意志,但由于负责人在单位中处于决定性地位,他们的意志已经上升为单位整体的意志;其次是单位犯罪行为的归属。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员决定,由单位成员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实施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单位犯罪行为。行为人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自然人犯罪行为归属于单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最后是单位犯罪中的利益归属。利益归属单位,是区别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关键标准。《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对这一标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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