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房子: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
● 关于小三:为摆脱小三承诺的“分手费”,法院不予认可…… ● 关于生育: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
● 关于孩子:一方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 关于票子: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
《蜗居》电视剧热播让人们看到高房价下房子的重要性;“小三”让家庭受害一方恨之入骨;孩子是块心头肉,可有时“来源”可疑……清官难断家务事,更别说夫妻间闹离婚,总是乱成一团麻。2010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这些热门话题,舆论很火,每个家庭都在关注。
■ 焦点一:财产分割
谁买就归谁,分割时考虑房价上涨
婚前买的房升值了,配偶有份吗?
80后结婚买房,父母掏钱已经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80后夫妻的离婚率在一些城市超过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为子女买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条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解读: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现在最热的一个问题,主要针对那些一方先付首期买房的情况,而产权所有人需不需要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取决于是否用共同收入支付房贷,以及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等因素。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一般来说,如果房子按婚前财产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只能拿回所付的按揭款。
譬如,如果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和女方共同供房,房贷供完后两人最大的财产就是这套房子,这个时候离婚,若房子归男方,女方只能拿回所付的按揭款,而无法获得房价升值的补偿。试想下,婚后归还房贷部分的钱也是一种投资,投资价值在于收益,如果不用来还房贷,拿来炒股也会有升值,若仅按照投入的数额返还的话,不公平。这次意见稿第一次在补偿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 焦点二:父母购房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父母出资购房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条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由于父母为子女特别是为结婚子女买房非常多,对于房屋这种重大财产,法条对这种情况给予了特别考虑,使财产关系得到平衡,也有利于此类纠纷的实际解决。
■ 焦点三:房产赠与
丈夫送老婆房子 未过户且未公证可反悔
◎条文: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张承凤律师称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就是说,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这个赠与没有经过公证。
■ 焦点四:小三儿
男方不付钱“小三”不能告 已经付了钱别找“小三”要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条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例如丈夫外遇后,约定了用财产补偿情人,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还没支付,该协议无效;小三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补偿钱款已经支付,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丈夫反悔又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男方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之前婚姻法有规定,在离婚时无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为保护婚姻、对付小三,“意见稿”也给出了法律的硬性规定。
◎条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分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
■ 焦点五:生育权
妻子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条文: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近年来生育权纠纷案件增多,特别是一些女性看重事业,怀孕后单方做了人流,而男方不知情发生生育纠纷。法条保护了妇女自主生育的权利。
“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等于放宽了离婚门槛,也就是说,在丈夫的生育权不能实现时,是可以以此来作为离婚的理由。同时,这个门槛的放宽也有利于保护女性,如果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由于处于弱势,在现实中也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他们的权益。
■ 焦点六:亲子鉴定
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理亏
◎条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目前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要求否定亲子关系的案件非常多,但争议也非常大,有些国家是可以强制鉴定的,但目前我国对强制鉴定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而且另一方又有充足证据的,法院一般会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
■ 焦点七:婚后财产
婚前买股票,婚后涨了归谁?
◎条文: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后还是个人操作,对方没有参与,应该认定本金和升值为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参与了,则需要考虑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 焦点八:夫妻借贷
夫妻间借款怎么算?
◎条文: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解读:首次认可了夫妻间借条的效力,借给老公(妻子)的钱,并不一定都是“风险投资”。
■ 焦点九:夫妻债务
丈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案例:福州老许常年在外经商,今年年初,他和林娜(化名)闹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上个月,老许玩起失踪,每天不少人上门,拿着他写的借条向林娜讨债。老许带话回来说,林娜要么“净身出户”,要么就先帮他还债。林娜表示,两人分居一年多,自己根本不清楚老许的债务,如何还债。
◎条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解读:依照法律精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都应当具有知情权和同意权,老许在一审判决不许离婚后涉嫌伪造债务,林娜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在婚内先行冻结、分割共同财产,保护自身权利。此外,旧司法解释一般要求林娜举证老许的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如今意见稿规定,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即林娜再也不用承担举证责任,有力地保护了弱势方的正当利益。此外,若夫妻之间有债务协议,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 焦点十: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条文: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解读: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才有效,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任何一方反悔的,该协议视为从未签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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