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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春节放假加班费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1-03-17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不少上班族来说,由于工作和生产任务的需要,春节期间他们只能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春节加班的上班族在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多少报酬呢?这段时间接到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电话咨询,今天,笔者就这个问题作出一个解答。
 根据2011年春节放假通知,22日至28日放假,共7天。其中22日、3日、4日为法定节假日,25—28日为调整后的休息日。
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22日、3日、4日这三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无论后来有否安排补休,都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5—28日为调整后的法定休息日,可以安排补休,已补休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加班费,不安排补休的,要按不低于2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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