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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14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出统一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制度、流程、业务系统、账务系统和账户标记的调整和调试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柜台人员解释口径的准备工作,保障各项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各项规定。各地银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遇特殊情况及时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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