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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证券法复习总体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券”这个概念很大,是指在特别的用纸上,借助文字或者图形表示一定权利的书据。包括金券、资格证券、有价证券。通常所讲证券是指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商品证券与资本证券。通常所讲有价证券为资本证券。

  证券法中的证券是狭义当中再狭义的部分,主要指股票和债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投资入股的一种凭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按照交易场所和认购与交易人的不同,可以分为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等。

  债券是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保证按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债券按发行人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

  我国《证券法》只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另外,依据《证券法》第213条,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的意思是,B股、H股、S股等不适用《证券法》,也就是说《证券法》是针对A股的立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这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贯穿于《证券法》的始终。其中公开是最核心的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发行公开;二是交易要公开,《证券法》坚决打击黑市交易;三是与发行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要公开。

  这里应注意的是,黑市交易与场外交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黑市交易是私下里进行的,交易证券的类别不公开,交易的数量不公开,交易的行情不公开,黑市交易为各国的证券法所坚决打击;场外交易是相对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而言的,包括证券交易中心的交易、证券交易的自动报价系统进行的交易、柜台交易,场外交易是公开的,为各国的《证券法》所认可。这个问题是为下面问题的讲解铺垫的,不求掌握,只要求对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及证券市场的运作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证券市场按其功能划分,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市场上最主要的主体是发行人和投资者。在我国不允许发行人直接发售证券,因此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须有中介人,该中介人依据《证券法》只能是证券公司(又称券商)。在发行市场上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证券公司只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进入发行市场。证券公司在发行市场上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行为叫做证券的承销,有时也把从事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承销商。谈到承销商,应当知道就是指的证券公司。

  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这个市场最主要的主体是投资者。证券交易分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是指交易所内的交易。在场内交易市场上,投资者无法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交易,需要委托证券公司,因此这个市场上还有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这样两个主体。场内交易完成后,要办理交割过户手续,需要借助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若没有能力自己进行投资判断,可以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因此又有两个主体。场外交易相对简单一些,市场主体少一些,不再对此进行介绍。

  无论发行市场还是交易市场都要有监管者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需要市场主体借助于行会进行自律。这样在证券市场上还有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这样两个机构。

  此外,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过程中十分注重信息的公开,而公开的信息中有些文件需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签署,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有些发行人为使证券顺利发行,需要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对证券的级别进行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咨信评估机构都是证券市场上的交易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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