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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婚姻自主权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宪法原则性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例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离婚自由、复婚自由等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均属无效婚姻。对上述的违法行为,除对有错误的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应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对从事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令其返还财物。

  (二)禁止换亲、转亲。换亲、转亲是指以女换媳。两家对换的叫换亲,两家以上互换的转亲。有的父母以女儿换取儿媳,有的男子以姐妹换取妻子。因为这种硬性婚配,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这种婚姻应视为无效婚姻。

  (三)禁止抱养童养媳,童养媳,就是年龄很小的女孩子由父母或其他人决定嫁给某个男人,并从此在男子家里吃住、干活,成为家庭之一员。待其成年后,不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有时会有小女婿的现象。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利的行为。对当事人要求解除童养媳关系的,有关部门应坚决支持其正当要求,送其返回娘家或妥善安置。童养媳已与对方成婚的,如系包办强迫或未达到法定婚龄,应视为无效婚姻。

  (四)禁止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妇女再婚。由于传统的封建思想或私心杂念,有的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特别干涉母亲再嫁。如果子女因此而拒绝继续赡养扶助父母甚至虐待和遗弃老人,或非议已达到诽谤程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五)对暴力干涉婚姻自主的人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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