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如何面对学术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学术不端演进到今天,已经实现了它的高级跳跃,舞弊者不再屑于原文照搬,而纷纷玩起了文字游戏。于是乎,明明是别人煞费苦心得来的知识,经过一番改头换面,荣誉就落到了舞弊者的名下。尤其当原作者还名不见经传,而舞弊者已经为自己打造出一定的名气时,马太效应更使得后者很容易地实现了对前者的剥夺。遇上这样的场景,前者自然是愤怒的,清醒的旁观者也是愤怒的,但当他们意欲维护正义时,却会发现原来自己并没有多少能据以抗争的武器。即便诉诸法庭,也常常不得不接受败诉的结果。为何?因为当今的法律体系下,不涉及工商业应用的知识创新只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而著作权法又都遵循着一条基本的原则,保护限于表达形式,不及于思想。也就是说,只要形式不一样,即使思想雷同,法律也只能坐视不管。
以此看来,似乎抄袭者并没有错,反倒是被抄者和旁人反应过度了。但显然,绝大多数人不会同意这一说法。再退一步,假如这一说法成立,则日久将不再有人愿意苦心钻研学术,所有的人都瞅着别人希望发现曲线抄袭的机会,并把精力投放到名气渲染上,以便篡夺更加彻底,学术圈也将因此为投机分子所充斥,学术创新渐渐被划上句号。所以,抄袭不可能是对的。
当然,问题并不出在著作权法上。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已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这种普遍性的经验有其背后朴实且深刻的道理。著作权法所面向的是普通民众,作品从性质上属于消费品。法律在此的功能是鼓励创作,以满足民众的消费需要。而民众对作品的消费通常是以感官刺激为核心的,所以著作权法只要促进表现形式的创造便可实现目标,如将保护延伸到思想,反而会抑制作品的产生,不利于其目标的实现。而学术是以追求真理为目标的,其核心在思想,而非形式。学术作品作为反映学术思想的载体,意在保存知识、方便交流。因此,学术作品与一般作品具有极大的差异,前者重思想、轻形式,后者轻思想、重形式;前者主要由专业性的学者使用,后者则主要由普通民众阅读。著作权法旨在满足普通民众消费需要,因而无法担当学术保护重任。
学术作品既然主要由相同或近似领域的学者使用,同时也只有同领域内的学者能透过学术作品的形式识别其背后的思想,所以对学术的保护在性质判断上只能交给学者自治。而鉴于学术与名望、经济利益等世俗利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防止非学者浑水摸鱼收获利益,排除外部干预也是必然。
学术是一项特殊的活动,它不能带来直接的实际收益,但又为社会长远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社会一方面要以开放的姿态鼓励对此有兴趣和天赋的人随时加入,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别人浑水摸鱼。但鉴于其特殊性,法律不能直接发挥作用,简单地从依法治国的概念推演出依法治学注定只能是幻想并最终走向失败。法律之于学术,只能有一条途径,那就是在学术的领域内,把自由交还学者,让他们在自治的精神下完成学术环境的治理,让他们以热情、天赋并在相互督促的情况下促成学术的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
魏小军,江西永修人,先后在云南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获硕士和博士学位,现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