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制为何无法通过建构法律实现建构?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比尔·盖茨等国际慈善人士认捐身后财产,这是慈善界的一件大事。人们纷纷赞扬这样的义举,这样的义举当然是值得赞扬的――因为帮扶弱者的正义,体现于慈善义举中。但是,作为严苛的批评者,我认为他们该捐,因为社会因此而得到的,也许并不比社会先前付出的更多――这是站在批评现代工商业资本主义立场上的观点。自从瓦特发现蒸汽机引发工业革命,以及继发现代科技革命以来,人类自以为是地认为取得了社会发展成就,而事实可能刚刚相反,即现代社会加速了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程度,导致人类提前走入末途。著名的物理学家霍金认为人类因贪婪基因导致其200年内灭亡,这完全可能。也许,比200年更早。
在人类没有彻底反思其荒谬开发行为的令人绝望的现代,慈善机制也是缓解当时代人类痛苦的一种社会机制,这就如同一群浩浩荡荡的匪徒队伍中有人要饿死了,发财的匪徒愿意施于粮食,这终归慈悲在末世中的示现,展现了动物世界中同类怜惜同类的美德。
在国际化的资本操作野心之下,慈善机制解决不了人类的前途问题,从大自然中野蛮掠夺酿造的现代财富,其内部的再分配,改变不了现代财富系属人类血腥自残成果的性质。慈善机制如果不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去考量,仅仅从人类内部关系上去考量,慈善机制的社会意义虽大于零,也近似于零。人类关怀自身而不关怀大自然,人类无法实现对自身可靠的关怀。
滑稽的是,在人类漠视自身前途从事大开发的年代,仅仅存在微弱社会意义的慈善机制也很难在中国建构。据说比尔·盖茨邀请部份中国富翁谈身后认捐被拒,部份人解释说这是因为中国富人缺乏爱心,或者因为慈善机制立法式微,无法从法律意义上澄清慈善捐助的法律关系。但是我认为,中国即便对慈善机制开展立法,也无法成功建构慈善机制。这是为何?
慈善机制在于实现有效的捐助,体现“捐助理性”――即把财富流入可靠的捐助渠道,到达捐助对象。捐助理性的实现,有赖于社会立法,但更依赖社会民主。在民主有待提升、法律机制不全的社会环境,捐助理性很难充分实现。在行政权力控制社会资源包括捐赠财富的不完善社会,捐助理性面临不透明操作、内幕支配、贿赂腐败等等社会机制的严峻挑战。捐助理性的实现,有赖于民主社会的公共监督和违规代价的法律支付机制,这是非常简单的道理。没有有效监督,或者因监督机制发挥引发社会冲突和不稳定,捐助理性的广泛发育就会被扼制。
如果法律本身无法克服不透明操作、内幕支配、贿赂腐败等等社会机制,或者法律实现了对不透明操作、内幕支配、贿赂腐败等等社会机制的臣服,这种状况之下,即使颁行了慈善立法,捐助理性也是很难实现的。这就是说,捐助理性和社会民主具有共生关系,而单纯的法律建构并不缔造捐助理性和社会民主的共生关系。中国慈善机制确实无法通过建构法律实现建构。慈善机制的建构,虽然急切地呼唤慈善法制的建构,但更急切呼唤社会民主的建构。
【作者简介】
鲜江临,本名“鲜江凌”,四川人。1981年考入北大法律系,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已经历的法律职业依次为大学教师、政府官员、执业律师,具法学教育和研究、立法和商业性法律服务的多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