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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该怎么办?----股东代表诉讼
发布日期:2011-03-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诉权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司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朱海波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股东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1、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只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利行使该项权利。

  2、通常必须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且该机构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在特殊情形可不必经过该程序。

  3、股东应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4、本条适用于公司外第三人对公司权益侵犯。



【作者简介】
朱海波,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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