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宪法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
发布日期:2011-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新世纪》周刊2010年5月14日
【写作年份】2010年
【中图分类号】0
【正文】
近年来,中国社会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刚性稳定,面临着不断加剧的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的压力。面对这种压力,是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还是走回头路?是严格遵守“依法治国”,对法治化进程中的不足抱有耐心,还是认为权大于法的人治能更迅速地解决问题?对此,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思想观念,提出了不同的判断及解决思路。这些意见也许尚未得到充分的表达,但的确到了我们必须认真思索的时候了。
在我看来,矛盾和冲突是社会的常态,现代化进程中一定程度的动荡也在所难免,关键是要找到解决矛盾的制度途径,避免社会持续动荡甚至恶化。在目前的情况下,我认为,如何促成宪法的真正落实,让宪法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其一,宪法的真正落实,有助于部分社会问题的解决。如何避免公权力过强、侵犯公民私权能力过大?即使先不谈公民权利让渡、有限政府、权力制衡等概念,我国宪法也正视了这一问题并提供了解决方案。如果从成文制度层面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许多“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规定,只是实践中桎梏太多,人大代表与选民脱节,有流于形式之嫌。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不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都不落后。问题在于通过法律条例、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红头文件等的层层解释,加上有法不依,宪法权利被不同程度地稀释甚至消解了。社会矛盾难以解决,因为没有制度性的最后裁决机构和权利救济渠道?当然不,宪法规定由法院来承担这一职能。它向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力制衡”,防止行政权的独大。问题在于,法院在人、财、权等方面不能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审判权力的地方化,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官民冲突中的“政府保护主义”。
其二,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可以做的事很多。具体说,首先要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自由竞选和专职代表、专门经费等,使人大代表能真正反映民意;允许公民的自由表达和自由结社,给民意表达另一种渠道;通过人和物脱离地方政权、司法人员流动的回避制、加强审判权力的中央化和垂直管理化等,将国家司法与地方政权分离开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其次,还应按照宪法精神和原则清理现有法律和法规,修改废除拆迁条例、劳教制度等违宪、违反上位法的“恶法”,将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更重要的是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如设立宪法法院,让每个公民都可以提起违宪诉讼;如建立民间的违宪审查委员会,使其有权向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案等。让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不但“看得见”,更要“摸得着”。
其三,宪法再不落实,就可能造成政权合法性的危机,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回顾历史,初有国家时并无宪法。但宪法的出现,使得国家统治者无须再靠神话、暴力或血缘来获得统治的正当性,而是来自于人定的规则,即人们为了一国之内所有人的最大利益而达成的妥协和互相承诺。统治的合“法”性,从合乎“天理”、“自然法”等,变成合乎宪法这一直接而明了的标准。宪法不但决定了国家运转的基本规则,也要求其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转,所有公民可以用实际感受来和宪法规定相对比。我国宪法是由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制定,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如果宪法长期被架空,就说明对宪法实施负有责任者,要么是主观上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要么是客观上有所失职。无论何因,都会造成政权合法性的流失。
所幸的是,尽管社会矛盾和冲突日渐高发,绝大部分人还是存在一个基本共识,就是避免社会最终通过暴力革命重新洗牌,全民族再次陷入灾难。历史又一次将选择的机会放到了我们面前,而在我看来,以最大的努力促成宪法的落实,让宪法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目前是一种最不坏的选择。
于建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