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存在质量瑕疵,是撤销还是解除合同?
二手车存在质量瑕疵,是撤销还是解除合同?
2010年1月18日,王某购买李某所有的帕萨特牌小客车一辆,王某支付价款14.5万元,同日,双方进行汽车产权变更登记。在行驶过程中王某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25日上午委托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就汽车事故等级及市值进行鉴定。
2010年1月27日,鉴定评估公司出具《关于涉案(涉诉)车辆概况鉴定结论书》及《关于车辆市值评估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汽车左前纵梁内陷,右前纵梁内陷,右前A柱、车厢顶大边、左右两侧前后门门口有明显更换、焊接、钣金修复痕迹,两处以上面积超过(50X50)㎝,汽车车厢结构有撞击事故,属重度损伤,汽车市值为103000元。
经对汽车检查,发动机支架不能复位,固定发动机的4条缺少3条,随时下沉切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致使汽车无法正常使用,故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14.5万元,给付修理费5325元,鉴定费4500元。
本案合同成立并生效,但依据何种法律关系起诉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买受人王某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车辆存在瑕疵,构成重大误解,依法可以撤销合同,返还财产。
第二、出卖人未履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出卖人未履行瑕疵担保责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该进行解除。
律师接受该案件后,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便以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为依据进行诉讼,经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就事实无争议,但经合议庭讨论,认定本案不属于重大误解。理由在于王某购买的是二手车小客车没有争议,交付的标的物也是双方约定的,如出卖人给付的是大客车、拖拉机,买受人不能实现当初的购买意愿,原本是购买小客车家庭使用,现买回拖拉机无法正常使用才构成重大误解。随律师做出撤诉处理。
再次以解除合同立案,经朝阳区法院,认定出卖人应对出卖的标的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原、被告之间的交易标的为二手车,虽然双方未对标的物质量做出明确约定,但就交易习惯而言,原告购买车辆的目的在于使用,对此被告也明知。因此,被告负有保证诉争车辆具备使用价值、能够为买受人正常使用的担保责任。现依据鉴定结论,诉争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不具备正常使用价值。故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规定,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返还车辆,赔偿损失5000元。
编后语:
1、购买二手物品,建议委托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二手物品买卖比较常见,包括房产、电器、车辆等等,就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能否实现合同目的,非专业人士是难以发现的,往往是购买后才发现,包括楼房的漏水问题,建议在购买二手物品,时委托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2、及时保全证据,避免时间盲区。
本案买受人王某1月18日购车,同日去车管所变更产权路上,李某驾驶汽车。产权变更后,王某驾驶车辆,发现挂档困难。当日晚到修理厂检查,发现刹车灯持续报警,修理厂说该车发生过事故。无奈王某驾驶汽车找李某,在光华桥离合器彻底不工作,将汽车停在被告楼下一夜,被告说车已经卖了不管。1月19日上午,王某找李某解决此事,李某说不管并报警,双井派出所出警调解未果。同日下午,北京澳美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将车拖到店内进行维修,23号下午王某提走汽车并支付修理费5325元。24号王某将涉案汽车放在五环外大众修理厂清洗内饰,更换门条。25日上午,王某委托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就汽车事故等级及市值进行鉴定,并将汽车交付鉴定中心,1月28日鉴定中心将汽车交付王某。
鉴定中心证实根据车辆修复的状态判断,事故发生的时间最少也在鉴定前两个月。时间的连续性,证实交通事故不是在车辆交付后发生的。如经过一段时间再去鉴定,时间的盲区会加重买受人的责任,出卖人可以否定事故发生的时间,造成买受人举证困难。
3、自然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双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是欺诈双赔,但该法适用的主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不适用自然人之间的买卖及服务合同。如二手车市场、4S店存在上述行为,则可以要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