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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婚姻登记相关手续及办理程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下新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双方或一方长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的权利: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4、夫妻在婚姻关系程序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有平等的处理权;

  5、夫妻有相互继存遗产的权利;

  夫妻的义务: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双方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结婚登记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四、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离婚登记的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五、补领婚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补领婚姻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明书》。

  六、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川价费[2001]176号文件规定:结婚证、离婚证、补领婚姻登记均每对9元人民币。

  五、补领婚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补领婚姻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明书》。

  六、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川价费[2001]176号文件规定:结婚证、离婚证、补领婚姻登记均每对9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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