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对如何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近年来,我院通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律,形成了特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调解工作新机制,连续两年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零判决,10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得以调解结案。此举对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抚慰受害人、教育被告人以及强化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2007年受理17件,占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27%。2008年受理25件,占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35%。2009年1—6月份受理6件,占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24%。上述所受、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下面,笔者就如何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调解机制是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调解是解决民事部分的一种特殊制度,也是解决争端、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定比较原则,加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是一项要求高、审理难、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能沿用和借鉴民事审判“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充分发挥刑事法官“逢案必调”的主观能动作用,把调解始终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2007年以来,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工作难度大,刑、民易脱节的实际情况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递增的新特点。我院在不断加大审理力度的同时,还大胆尝试并迅速启动建立了调解机制,以不断加强、规范和促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调解机制运行过程中,除对急、难、险重大案件制定特殊应急预案外,还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进行了再次分流。一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严重,造成死亡后果或被害人以及其他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赔偿数额较大的疑难案件。不但确定由经验多、涉识广、资历深的法官作为主审具体承办,而且还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防出现偏差和久拖不决。二是对于案情简单、被害人或其他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赔偿标的额较小、双方矛盾不甚突出,被告人罪行比较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决定由刑事审判资历相对较浅的年轻刑事法官担任主审,目的是让年轻刑事法官施展才华,积累经验,锻炼自我。三是对于矛盾突出、社会关注、家长关心的未成年人结伙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和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决定由庭长或副庭长亲自担任主审。因为这两类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他们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欠缺和受“哥们义气”不良习俗的影响等,往往不计后果,在共同犯罪败露后,不仅互相担、揽责任,同时还相互包庇,这势必给审理工作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和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而刑事自诉案件也多为当事人心存积怨深、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费时耗力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妥、审理不当,也极易酿成重特大刑事案件。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我们在加大审理力度的同时,还加强了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工的领导。成立了以主管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为组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旨在进一步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质量,力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是:领导刑事法官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及审理规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于成功的经验要加以肯定,给予表扬;对于失败的教训要及时指正,敢于纠偏。不仅如此,领导小组成员还率先垂范,每人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通过“以调代训”的方式,组织刑事法官观摩调解,吸取“营养”,全力打造调解基础,力提高全员素质。经过二年多的工作实践,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并且还探索出独特的审理规律和树立了新的调解理念。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使之更加完善、规范和健康发展,我们还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执率纳入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主管副院长“梯次调解”制度,使调解机制始终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由于工作机制运转有序、操作有章、流程畅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案之后应该怎么办、走哪些程序,已成为刑事法官的自觉行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网络已经形成,并且正在朝着“多措并举抓调解,全员互动化干戈”这一新的目标奋进。

  二、调解方法是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的关键实践证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和矛盾都十分突出,极易矛盾激化和导致上访甚至引发社会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我们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出发,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积怨,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这个深刻的人文内涵去为纷争“降温”,为矛盾“减压”。一是严格审查把关,突出庭前调解。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理后,首先要对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进行认真、全面、详细的审查,尤其是实质性的诉讼请求。如: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赔偿事实的因果关系是否明确,损害事实是否清楚;伤情(故意伤害案件)是否经过有资历的鉴定部门或机关进行依法鉴定;医疗费用的票据是否真实合理。此外,还要向公诉机关了解被告人在公诉环节被讯问过程中的心理状态以及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和赔偿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从实际出发,做到自立案开始就为被害人的利益着想,庭前调解环节就充分考虑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能得以充分、及时救济。也使更多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诉前调解中就得到了精神、经济上的巨大抚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当事人企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教育挽救为本,探索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具有悔罪表现而且被害人又同意刑事和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与量刑相关,妥善解决民事赔偿的和解协议,以达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三是精心主持调解,适时辨析理。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给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危害的同时,往往也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或物质上的巨大侵害和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受到的身体或物质上的侵害和损失却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救济,因此使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和价值没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不仅成为困扰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而且也常常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非常激动和极为不满的情绪,从而引发其他许多社会问题,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稳定与和谐。面对这些突出问题,我们必须知难而进,迎难而上,以执着的爱心、诚心和信心打动双方当事人的互谅之心。靠智慧和锲而不舍的精神,不断提升调解艺术,创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方式。在耐心做思想工作的同时,点出原、被告人眼界的局限性,指明调解的光明前景,释明利益交换的根本利害关系,切中当事人之间诉讼和对立的症结,激活原、被告人主动选择认可调解方式的潜意识。通过辨法析理的有效方法,真正把原、被告人引导到“理性调解,化解矛盾,互谅互让,促进团结”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上来。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还注意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作为调解工作的中心,即在调解中主动向原、被告人解释附带民事的法定赔偿范围和标准等,以此来促使原、被告人恪守公德,理性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与此同时,我们还实行了向被告人告知“三个不一样”(赔与不赔不一样,积极赔与消极赔不一样,及时赔与拖着赔不一样)制度。此举大大提高了被告人自觉交付、主动履行赔偿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几个问题

  (一)认真解决“从轻处罚与花钱买刑”的观念更新问题。长期以来,这个观念在一些人眼里特别是在被害人眼里显得更为突出,他们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积极赔偿看作是“花钱买刑”,从根本上混淆了二者的本质区别。并且.还有的被告人偏激的认为既然已经进行了赔偿,法院在量刑时就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刑事法官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不断更新观念,摆脱束缚,澄清模糊认识。

  (二)客观把握好从轻处罚的酌定性与量刑幅度不具体的关系问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作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该规定中没有明确做出从轻量刑的幅度及标准,也就是说没有比较细化的参照标准供刑事法官参考与借鉴。这就要

  刑事法官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因案、因人而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好从轻处罚的酌定性与量刑幅度不具体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附带民事调解的时间保障与刑事审理期限的关系问题。实践证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调解往往需要的时间较长,而刑事诉讼时间法律规定的又相对较短,因而在审理过程中,调解与审理期限二者的矛盾比较突出。虽然《刑事诉讼法》已做出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和刑事诉讼分开审理”。但按照“刑事优先于民事”的一般理论原则,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这一规定就形同虚设。那么,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刑事法官必须精心谋划、合理安排,结合个案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二者兼顾的科学方案,使民事部分调解时间保障与刑事审理期限稳步推进、协调进行。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告知义务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已做了相关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侦查、公诉环节相对很少尽告知义务,往往都是案件运行到审判环节后,由法院履行告知义务,这种做法欠妥。因为刑事部分审理时限相对较短,而且当前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大,个别案件的附带民事原告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的问题时有发生,极易导致案件超审限或接近审限边缘。为此,建议上级法院以职权协调平行的侦查、公诉机关,要求其下属在该环节就履行告知义务。

  (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分期给付,逾期拒不执行刑事案件判决的财产刑问题。希望上级法院通盘考虑,帮助基层法院出主意、想办法,统一规范全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以及适用财产刑案件的执行主体。以达到工作尽职,赔偿到位的良好工作效果。


【作者简介】
王金锋,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任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