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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2010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1-03-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2010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09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032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36元。来源:西安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0-8-2 17:38:0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办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全额支付)。
    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5%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2836元/月×24个月=68064元
    2、六级伤残:2836元/月×21个月=59556元
    3、七级伤残:2836元/月×15个月=42540元
    4、八级伤残:2836元/月×12个月=34032元
    5、九级伤残:2836元/月×9个月=25524元
    6、十级伤残:2836元/月×6个月=17016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2836元/月×24个月=68064元
    2、六级伤残:2836元/月×21个月=59556元
    3、七级伤残:2836元/月×15个月=42540元
    4、八级伤残:2836元/月×12个月=34032元
    5、九级伤残:2836元/月×9个月=25524元
    6、十级伤残:2836元/月×6个月=1701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工伤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2836元/月×6个月=17016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意: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标准)。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836元/月×48个月=136128元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六、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八、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836元/月×50%=1418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836元/月×40%=1134.4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836元/月×30%=850.8元/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九、工伤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备注: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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