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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陕西省-西安市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0-06-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10年陕西省-西安市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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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计局201038公布《2009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陕西省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293
陕西省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438
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29
陕西省2009年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49
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706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20=28258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20=6876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5=70645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5=17190
二、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30293÷12个月×6个月=15146.5(城乡标准一致)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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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损失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直接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需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予以确定,没有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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