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陕西省-西安市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
2010年陕西省-西安市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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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计局2010年3月8日公布《2009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陕西省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293元
陕西省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438元
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
陕西省2009年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49元
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706元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20年=28258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20年=687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5年=7064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5年=17190元
二、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30293元÷12个月×6个月=15146.5元(城乡标准一致)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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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损失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直接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需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予以确定,没有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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