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设立垫资要注意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对于那些代办出资的公司或中介机构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但也不能盲目乐观,实践操作能够让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难度非常大,最重要的是举证责任的安排及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深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