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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预热阶段《外资企业法》法条精讲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读】考生在复习把握住本书强调的重点法条外还要和法条配套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相结合。本部分重要考点有:企业成立的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注册资本、出资缴纳期限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讲解」 这两条规定的是中国立法对外资企业的态度,国家对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实行鼓励政策。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讲解」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时间为90天以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期限是3个月。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讲解」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合作企业类似,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讲解」 这一条规定了外资企业的认缴资本制,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注意联系《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1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1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1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还要注意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或者转让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讲解」 这是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要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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