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抗诉案件缘何改判率低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发展较快,抗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监督效果也很明显,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还须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抗诉案件改判率没有随抗诉案件同步上升。造成民行抗诉案件的数量与法院再审改判的数量不成正比,影响抗诉改判率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一是少数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作为监督者,应具有更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而实际上,一方面,抗诉性质要求民行检察干警业务水平比法官技高一筹,而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制度因多年的审判实践而逐步完善,相对于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而言,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工作起步较晚,造成了民行检察干警的整体业务水平相对于法官较低,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涉及面广、博大精深,且立法、修改、废止相对频繁,大部分民行检察部门难以全面掌握和及时了解,难免有些案件因业务水平低,影响案件质量,从而影响改判率。
二是不甚科学的考核机制带来了某些负面效应。由于实施了业绩考核,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改判就认为是错案,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因此,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法院能不改判就不改判;同时检察机关内部为追求实绩,也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对抗诉案件要求不严,可抗可不抗的而抗诉,出现抗诉案件质量不高,导致抗诉案件改判率低。
三是立法不完善,认识不统一。实践中,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原审法院审判监督庭再审,有的交原审法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原审庭和再审庭均由同一庭长或同一领导分管负责,即使判决有问题,也难以自我纠正;同时有的原审法院片面地认为案件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是故意“找茬”,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此外,再审案件必须通过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过的案件,仍由原审委会讨论决定;上下级法院就个案的交流与沟通,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抗诉的效力,从而形成民行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又一重要因素。
此外,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级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同级法院均采取下降一级的方式处理,发回原审法院再审,造成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检察院的抗诉案件,违反审级对等原则。检法两院对民行抗诉案件的具体认识不一。由于民事、行政、经济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和统一,造成法官、检察官对某些法律法规条款理解不一,从而造成对判决结果的认识不一致。
如何提高民行抗诉案件改判率,笔者认为,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从提升案件质量入手,加强对民行检察队伍素质建设。
首先,完善立法。改变现有的这种原则、抽象的立法规定,以及检、法两院自成一体的司法现状,从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完整监督权和具体程序,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级、审理期限、出席再审法庭地位、任务等,切实保障检察机关既有效监督又不超越职权,法院既接受监督又独立审判的法律体系。
其次,提升案件质量是提高改判率的前提。在证据审查上,严格按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进行书面审查;在内容上全面审查,找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弱点,全面论证抗诉的可能性;对疑难案件和分歧较大的案件,落实案件讨论汇报制度,发挥整体优势;以抗诉书说理为载体,提高文书制作质量,找准抗点、依据过硬、理由充分、说理透彻、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逻辑性强、语言流畅、用词恰当,从而全面提升抗诉案件的质量。
再次,出庭支持抗诉,发表高质量的出庭意见,增强出庭效果。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最终能否被审判机关采纳,直接影响到案件是否能被改判。出席再审法庭是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抓住此环节,发表高质量的出庭意见,进行充分、透彻、逻辑严密的论证说理,更清晰、更准确、更有条理地向法院表明抗诉观点,增强说服力,从而有助于再审法官充分理解、认识和接受,进而提高抗诉案件改判率。
最后,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素质,加强对民行干警的业务培训。通过岗位练兵、学历教育、系统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从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再审改判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张正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