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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抵押权)物上代位权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案例3.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司法考试案例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分析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司法考试案例考察法条: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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