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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1.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金,若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

  2. 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果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于6月5日交红塔山香烟30件,计款120000元,乙方在6月15日将款付清。若甲在6月5日交付了假红塔山香烟30件,则甲实为不履行合同,则乙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时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有部分不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这种给付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部分符合约定的债务履行的对价,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抗辩中的表现。如上述案例中,若甲在6月5日交付红塔山香烟20件,尚有10件未交,则乙应当支付20件的烟款,对尚欠的10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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