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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传统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它具有改善纠纷解决效果、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合理利用诉讼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价值功效和作用。本文从调解实践中的做法、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加强调解工作的建议等方面,对如何创造性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予以全面阐述。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传统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它具有改善纠纷解决效果、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合理利用诉讼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价值功效和作用。长期以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注重将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化解了大量纠纷,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区域发展和构建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于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从而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近期,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摸清了当前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调解工作的建议,以推动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和有效开展。

一、民事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从促进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判的各个环节,从而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爱民区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2007年审结民事案件630件,其中调解结案305件,调解率为45%;2008年审结民事案件670件,其中调解结案349件,调解率为52%;2009年审结民事案件712件,其中调解结案560件,调解率为78%。

二、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在调解工作中,爱民法院充分运用“和”的理念,始终坚持当事人自愿及调解合法原则,在维护法律尊严、法院形象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法官工作站”为载体,坚持能动司法、巡回办案,有效采取一系列措施,想法设法促成调解,其主要做法有:

(一)强调调解优先 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

爱民法院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始终,采取立案调解、送达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判前调解等方式,逐段进行调解,从而增加了调解的成功率,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重视调解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爱民法院将民事调解纳入年度工作统筹安排,凡是法律规定适用调解的案件,都要力争调解结案,规定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所应达到的指标,并以此作为量化考核、细化奖惩的标准。

(三)讲究调解策略 注重调解方法的人性化

一是要因案施调,针对案件类型和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正确分析当事人心理,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二是坚持“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自觉依法调解,使调解工作始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充分保证调解的程序合法、结果合法;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调解工作中,既要讲法,也要讲情讲理,谨记群众利益无小事,送法上门,尽量让群众少花时间、少跑腿,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实实在在地体现到审理好具体案件、调解好具体纠纷、化解好具体矛盾中去,以达到疏导当事人、说服当事人、感化当事人的目的,最终实现双方的和解。

(四)以“法官工作站”为载体,充分发挥便捷的调解优势,借助外界力量采取多种调解形式相结合,努力促成案件和解,以实现案结事了。

爱民法院在辖区“七乡一办” 建立了“法官工作站”,聘任各司法所所长为副站长,在各社区、各乡村选拔司法联络员,组建8个分站长、12名人民陪审员、49名联络员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协助法官为群众提供便民服务,参与纠纷调解,利用村干部、社区主任熟悉社区民情,掌握当地民俗的优势,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五)充分发挥法官的集体力量参与调解

爱民法院采取三级调解机制,对于简易案件,由主审法官首先进行调解;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作用,共同研究制定调解方案,集思广益,合理分工,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调解未果的,由庭长、主管院长再行调解,以集体智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三、民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爱民区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法官对调解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即偏好调解和轻视调解并存

当前,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片面地认为选择判决方式比调解方式更符合诉讼公正、效率的本质要求,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不够重视调解工作,同时在审限的压力下,他们更热衷裁判权的行使,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调解工作机制创新不够

目前,民事调解工作机制创新不够,诸如尽管对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尚未完全制度化,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等。

(三)由于调解方法欠当及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调解质量或效率仍不高。

由于个别法官在调解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常使当事人在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突然通知调解,使其因准备不足而处于劣势;调解时不注意发挥释明引导作用,敷衍塞责,使调解基本处于当事人自调的状态等,从而造成了案件调解质量的低下。造成当前调解效率不高的原因,既有法官调解技巧、语言表达能力、自身人格魅力方面的因素,也有因案件复杂、难度加大,对案件的驾驭能力不足,抓不住争议症结的原因。

(四)强制调解现象仍然存在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审判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有些法官为了尽快结案,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结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五)法官调解率的高低存在明显的个体性差异

一些资历较深的法官调解经验丰富,调解率高;而有些年轻法官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方法不够灵活、调解水平不高等原因,出现不会调、不愿调等情况,造成案件调解的成功率较低。

四、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调解指导思想,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动调解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

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以促进当事人和睦相处、社会安定为目的,大力提倡和全面落实民事调解制度,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保证案结事了。

(二)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机制

在坚持现有整体诉讼架构不变的原则下,完善和改革内部管理与审判模式。如采取多梯层次、全程调解,形成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多梯次的调解模式,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即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宣判等阶段均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解,以尽最大努力促进调解。积极探索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加大鼓励和奖励的力度,如在办案经费标准中提高调解案件的单案补助标准,年度审判调撤率达到规定指标的给予优先配备装备等措施。

(三)实行调审分离制度 加强庭前调解工作

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即审即调,调解与审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实行调审相对分离,即由不同的法官负责开庭前的调解工作和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专职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和调解工作,积极促进当事人进行调解。庭前调解应贯彻积极、灵活、便捷的原则,可以不受传唤方式、调解次数、调解场所等方面的限制。

(四)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1、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法律修养。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因此,法官的法律素质不仅决定着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同样也决定着调解的合理性、合法性。法官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准确归纳矛盾和纠纷焦点,坚持调解必须合法的原则,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的处分权,保证调解实体和程序的公正。

2、进一步提高法官调解的技巧和能力。针对有些法官不会调、不愿调的情况,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不断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以增强调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可以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等形式,提升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调解水平,以促进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调解效率。

(五)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

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可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各方、包括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滥用调解,防止不必要的怀疑和风险,防止案件当事人把法官调解当作减少债务的诉讼“技巧”或权宜之计,利用调解之名行逃避法律之实以达到迟缓、拖延时间、规避管辖或作虚假承诺等现象的出现。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栾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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