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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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