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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所有律师!”
发布日期:2005-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即使在西方社会,莎士比亚的剧作《亨利六世》也未必有多少人感兴趣,但其中一个屠夫的台词却流传至今,这就是“杀死所有律师”(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

  律师真的让人痛恨到这般田地了吗?那为什么我们一打到官司,首先想到的还是要找一位律师呢?

  其实,这样一句台词之所以能流传至今,我想主要还在于人们对律师“负面”印象的积累。只要官司存在胜败,败的一方不是把恶意加诸在对方律师的头上,就是可能把怨气发泄在自己一方律师的身上。成王败寇,但“英雄”似乎从来都是不是律师长久的桂冠,更多的时候,律师在人们眼里就是一个靠法律吃饭的 “商人”。

  律师收费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是一项职业,律师按照其行业规范进行的劳动,理当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反过来,委托人付给律师报酬,所期望的就是律师要在其职责所能的范围内,努力争取实现委托人的预期诉求。但现实中,“律师所能”与委托人的“预期诉求”却是难以对等比较的,往往裁判结果与预期诉求差异过大,委托人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力。近年国内因为委托人不满裁判结果而向律师主张退还代理费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从业心理,甚至可能影响到本来就不很成熟的律师制度的良性发展,乃至引发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危机。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此条规定不难看出,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违法执业”;二是“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我们所讲律师与委托人的纠纷,指的是后一种,即委托人通常认为对已不利的裁判结果是由于律师 “不尽力”造成的。

  那么凭什么认定委托人指出的“不尽力”就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呢?这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如委托人称律师未积极取证而致使对已有利的证据未能呈堂,造成不利的判决结果,然律师的所谓“过错”却并不是委托人主观便可认定的,它需要“事实”来证明,这个事实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的重审、改判来证明,也可以通过类比其它相同案件的相同证据所发挥的作用来证明,因为法律上的“过错”必须相对于“损失”的存在。如果律师未取的证据并不具有形成对委托人有利的不同于原裁判结果的事实或可能,律师就没有“过错”可言。

  有的律师为了让委托人放心地掏代理费,喜欢自作聪明地夸海口,判多少年、赔多少钱,说得跟真的一样,好象法官就会听他的。委托人对律师说的这些话可不会只当听着玩玩,他会把这视作一种承诺,一旦不能兑现,他当然就会认为律师骗了自己。说大话的律师固然误导了委托人,你可以指责他水平差,但仅此却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还有一种所谓“神通”的律师,喜欢借打点办案法官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以外的“活动经费”。有的真拿着这笔钱去拉拢法官,谋取不正当的裁判结果;有的根本就尽收私囊,占为已有,却让办案法官不明不白地背上无良“黑锅”。对这类品德败坏的律师,从情感上把他们摆进“杀死”之列不冤。

  律师本是维护权利,为正义而斗争的卫士,可如果“卫士”变成了“商人”,他手中的法律之剑极可能在迷乱的套路中刺向自己。

  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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