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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发布日期:2011-03-01    作者:110网律师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形式。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犯罪主体为两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十六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旦其行为触犯刑法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该条第二款还对限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即对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大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以下的自然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成为共同犯罪主体的可能。
对于一些特殊的共同犯罪,单位也可成为犯罪主体,这个一般要依法律的明文规定。
对于身份犯,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独立成为身份犯的犯罪主体,但是可以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以身份犯定罪处罚。
2.       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这里需要界定三点:一是个行为必须均为犯罪行为;二是各行为不是简单的独立行为,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指向同一目标;三是各行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结合在一起才可认定为是共同行为。
3.       共同的故意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即既要具备认识因素,又要具备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抑或间接故意均可)。但是共同过失,或者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均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此外同时犯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但是其主观上没有联系,即彼此之间事先没有共谋,因为缺乏主观条件而不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处罚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就是涉案人数一般较多,而且有一些共同犯罪还有明确分工。根据刑法基本精神,罪责刑要相适应,因此对于共同犯罪,基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对于主犯,刑法第26条对两种情形的主犯做了区别规定。一是集团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对于前者,刑法规定,对行为人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量刑处罚。对于后者,刑法规定,对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仅仅是起到一个次要或辅助作用,主观恶性相对较弱,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基于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主观上处于一种消极状态,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则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若起主要作用则依主犯处罚;若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依从犯定罪处罚;若其教唆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则应对教唆犯从重处罚;若教唆对象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对教唆犯以间接正犯认定,不成立共同犯罪;若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刑法规定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共同犯罪中自首与立功
1、  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由于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各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行为人要成立自首,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知情不言的,不予认定自首。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如实供述其组织、领导或参与的所有罪行,才可认定为自首,才可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2、  共同犯罪中立功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共同犯罪由于涉案人数较多,行为人若能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也属于立功表现,适用刑法关于立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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