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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发布日期:2011-03-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1]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2]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3]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4]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5]

(七)协助执行人难求

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些执行难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1、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2、被执行人涉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3、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案件。4、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5、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6、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8、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的案件。[6]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一)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

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7]

(二)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

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联动机制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例如有的银行在同一系统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8]

(四)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

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五)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

面对涉及一些设计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六)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

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七)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

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八)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建立与完善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

加强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提前将案件具体情况及工作方案向党委政法委进行通报,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商研究。党委政法委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法院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二)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各级单位要同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具体办法,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直至实施一票否决。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实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一票否决。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

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教活动,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四)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拒不履行判决和干扰、阻碍、抗拒执行的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

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

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9]

(七)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10]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11]

(八)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克服执行难问题

1、要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的长效机制。

2、要进一步健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确定重点措施,确保法院对案件的执行。

3、对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要定期通报,对相关部门的配合要明确责任,实行对领导追究责任制度。

4、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共同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手续、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应进行思考和总结,为完善执行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作好基础数据准备。

5、要提高标准、严格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创新工作思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打好坚实基础。

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必须长期坚持学习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只有这样那个执行难问题才会会得到妥善解决。[12]
 
【作者简介】
秦洪涛,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任职。


【参考文献】
[1]孙小虹,“克服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载《人民日报》1999年3月10日
[2]贺卫方,“又执行难见”,载《工人日报》1998年7月10日。
[3]刘清元,《“执行难”现象的探究》,兰州学刊2000(4)。
[4]梁红照《论我国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载《强制执行与参考》总第10集。
[5]李政、杨惠玲,《从“执行准”透视执行程序之立法不足》,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8)。
[6]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
[7]张启楣,《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
[8]王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遏止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体制改革,2002(1)。
[9]董林华,《关于“执行难”和“执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索和探讨》,河北法学2000(4)。
[10]袁法苗、黄辉、黄华,《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若干思考》,人民司法2002(3)。
[11]景汉朝、卢子娟,《执行难及其对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2]葛行军,《执行工作改革的收获与挑战》,人民司法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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