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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状况及启示
发布日期:2005-05-3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体育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与一国经济以及体育运动的发展密切相关的,表现在大学教学上就是大学法学院系对体育法教学的普及程度。美国大多数大学的法学院在其教学中开有体育法的有关课程,并向学生提供有关体育法的活动,涉及到体育或娱乐法的杂志、学生组织、在体育产业组织工作的机会以及参与体育法模拟法庭的机会等。为了促进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与国际体育运动接轨,我们应加大对体育法的研究与投入,除了在体育院系之外还应在在法学院系开设体育法课程。

  「关键词」美国,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院系,体育法教学

  1.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部门法的发展都是与其所调整的相关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连的,体育法也不例外。作为世界上体育运动最为发达的美国来讲,其体育法的发展与研究也一直是处在世界的前列,因此研究美国的体育法问题对于我国有关体育法制的建设无疑也具有借鉴的作用。具体在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方面,中美两国由于国情以及具体的社会体制的不同也有一些差别,而且这种差别程度是很大的。目前中国的体育运动正处在不断发展以及逐渐进行职业体育运动改革的时期,因此研究美国的体育法教学对于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人才的培养、法学院教学的改革以及体育运动的发展都会具有一定程度的借鉴作用。

  美国国会在1950年正式颁布了《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此后又进行了一些包括体育内容的公共立法和专门的体育立法,并相应地出现了系统化的体育法研究。1972年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就设立了专门的体育法课程,并在1978年出版了《体育法》专著,并且从事体育法研究的律师和组织以及刊物也不断出现。[1]其中马凯特大学法学院国家体育法研究所分别在1998和1999年之间以及2002年至2003年逐渐进行了两次有关体育法教学的调查,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作为一门学习课程的体育法在美国法学院内部的普及程度。该研究所在1998和1999年之间就作为一门专业学习课程的体育法在全美法学院中的普及程度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其范围涉及体育法课程、讲授体育法的教授组成、学生组织、体育法学出版物、学生参与有关活动的机会以及其他活动等几个方面。由于组织者意识到了体育法和娱乐法之间是相互重叠的,2003年的调查涉及到这两个方面的课程,调查的结果也以这两个领域为依据,并和1999年的调查结果进行了比较。2002年至2003年之间的调查函件发到了192所美国法学院,共有80 (42%)所法学院就该调查回复了函件,比上次调查复函的116所法学院少了36所。

  而之所以要对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的情况进行研究,是因为体育法在我国法学界还是一个比较生疏的话题,大多数的法学院系学者并不认同体育法这个学科,而更多的人认为体育法无非是涉及体育的各种法学的一个综合体,不能称之为一个学科,故也不能在大学法学院系里面公开授课。体育法在我国大学法学院所得到的这种不公正待遇的结果是大多数人认为体育法是从事体育研究的体育院系学者所关注的话题,体育法的研究在法学界也受到了忽略。而实际情况是对体育法的研究应当结合法律和体育这两方面的知识,体育院系学者的研究可能侧重于体育的角度,作者认为比较恰当的方法应当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体育问题,也即需要对体育法进行研究。本文对美国大学法学院的体育法教学状况的介绍就是为了引起国内法学院系对体育法教学和研究的重视,吸引更多的法学者研究、关注体育法问题,这也是与体育运动的日益全球化和商业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也有利于解决我国体育运动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

  2.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调查的具体内容及其前后比较

  由美国马凯特大学法学院美国体育法研究所在2002年9月至2003年5月所进行的一次关于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状况的调查结果已在网上公布。该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大学法学院的体育法教学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在法学院是否开设体育法(含体育法、娱乐法或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课程方面,接受调查的80所法学院中有67所开设了该课程,占总数的84%.而在1999的调查中,116所法学院中有94(81%)所开设了体育法课程。在这四年期间开设体育法课程的学校由81% 上升到了84%,但是其上升的趋势是很小的。而且该调查还显示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开设了该课程。

  在开设的有关体育法课程的具体名称以及简要内容方面,在这 67所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中,63(94%)所法学院开设了体育法课程,8(12%)所开设了娱乐法课程,只有6(9%)所法学院开设的是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相较而言,1999的调查显示只有31(29%)所法学院开设了体育法课程,12(11%)所法学院开设了娱乐法课程,9(9%)所法学院开设了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课程,而有54(51%)所法学院开设的是两种以上课程的体育法。该数字表明在这四年期间教授体育法而不是娱乐法的法学院在迅速增长。

  至于开设的具体体育法课程,这67所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总共开了102门体育和娱乐法课,包括88门体育法课程,8门娱乐法课程,6门体育和娱乐法的混合课。其中14(21%)所法学院开设了2门课程,4(4%)所法学院开设了3门以上的课程;德帕尔大学法学院开设了2门体育法和1门混合课程;而马凯特大学法学院则开了12门体育法课程。也即开设了2门以上的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18个,占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的25%.与此相对的是 1999的调查显示94所开设体育法的法学院中,77(82%)所开设了1门课程,11(12%)所法学院开了2门,只有2个法学院(马凯特和图兰)开了 3门以上的课程。该对比表明在这四年中许多法学院开始开设更多的有关体育法的课程,也许最大的变化就是开设2门以上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的数量在大量增加,更多的属于美国法学院协会成员的法学院现在开设的是复合多样的体育法课程。

  在娱乐法方面,2003年接受调查的法学院中只有14所法学院开设了娱乐法或包括娱乐法在内的混合法课程,没有单独开设娱乐法的法学院,其中 21%的法学院开设了1门娱乐法课。而在1999开设体育法的106所法学院中,75(71%)所法学院专门开设了娱乐法课程,其中12 (11%)所法学院仅仅只开了一门娱乐法,63(60%)所法学院在体育法之外还开了娱乐法,9 (8%)所法学院开设的是体育法和娱乐法的混合课,2(2%)所法学院在体育法之外还开设了1门混合课。另外,2003年的调查显示讲授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增长了4%,讲授超过1门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增长了15%,而纯粹讲授娱乐法的法学院则下降了50%.

  至于体育法的讲授者是全职教授还是助理教授,在67所开设了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中有全职教授讲授体育和娱乐法课程的是32(48%)所,助理教授讲授的是24 (36%),其余的11(16%)则是两者都有。而在1999的调查中,29(27%)所法学院的体育法课程是由全职教授讲授的,29(27%)所法学院的课程是由助理教授讲授的,由这两类教授联合讲授的是36(34%)所法学院。这种比较显示自从1999年起,随着体育法课程的增加,有更多的法学院是由全职教授来讲授体育法课程,全职教授讲课的法学院比例从1999年的27%(116所法学院中的29所)上升到了2003年的48%(80所法学院中的 32所),这也证明有更多的法学院已经认识到了体育法在其课程体系中的教育价值。

  在法学院为学生提供有关体育法的活动方面,涉及到体育或娱乐法的杂志、学生组织、在体育产业组织工作的机会以及参与体育法模拟法庭的机会等。首先80所法学院中的71(88.75%)所没有体育或/和娱乐法的杂志或评论,4(5%)出版了一份体育法杂志或评论,3 (3.75%)所法学院创办的是娱乐法杂志,另有2所法学院出版的是体育和娱乐的混合刊物。其次在这80所法学院中,38 (48%)所法学院设立了一个体育或娱乐法学会,其中11(14%)设立了体育法学会,1(1%)个法学院设立了娱乐法学会,22(27%)所法学院设立了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学会,另外的42(52%)所法学院没有成立此类有关体育或娱乐法的学生组织;设立此类学生组织的法学院比例从1999年的45% (116所法学院中的52所)增加到了2003年的55% (80所中的38所),其中专门的体育法组织的比例也从19%上升到了29%,而专注于娱乐法的组织则从12%下降到了3%,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学生组织的比例也从69%下降到了58%,这也可能表明当前的法学院正在日益以牺牲娱乐法为代价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体育法方面。再次,在法学院为学生组织涉及体育法的模拟法庭方面,80所讲授体育法的法学院中只有13(16%)所向学生提供了组织模拟法庭参加由图兰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体育法模拟法庭比赛的机会,而且一个法学院可以派遣两支以上的队伍参加比赛。最后,其他的对学生开放的活动包括出席体育法会议或研讨会、参加体育法学会或者州律师协会中的体育和娱乐法小组、参与体育法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学习体育法律博士与体育经济的混合学位(JD/MBA)、获得与职业体育俱乐部工作人员共同工作的机会等。

  3.我国体育法教学与研究之现状

  目前我国体育法的教学主要集中在体育院校以及有关大学的体育院系中。我国许多体育院校和部分院校体育院系都相继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并编写了一批教学讲义。在各体育院校的研究生培养中,有些是以体育法学为选题完成的研究论文。1999年开始,天津体育学院正式在硕士研究生中设立体育法学专业现又开办体育法学本科教育。2002年,上海体育学院开始招收体育法学博士研究生。但是遗憾的是,就笔者所知,几乎绝大多数的中国政法院校和大学的法学院系都没有开设体育法课程,更不用讲招收和培养专门从事体育法研究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了。由此可见我国法学院对体育法的忽视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目前为止除了体育院校教师编写的几本体育法教材外,尚无法学院系老师撰写的有关体育法的教材或专著出版,也没有一份有关体育法的公开出版物。有关体育法的论文主要是在体育类刊物发表的,在法学类刊物发表的寥寥无几。

  前述情况当然与法学院系里从事体育法的研究人员甚少有关。至于体育法的研究人员,目前在我国也是绝大多数集中在体育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体育系内从事体育学研究的人员,大学法学院里专门从事体育法研究的法学教师几乎没有,即使有也大多是跨学科进行研究。譬如2002年11月底在长沙召开的“全国体育法制建设研讨会”将体育法学的最近研究成果进行了报告和交流,出席会议的法学院系人员也只有有限的几位。而由中国政法大学设立的体育法研究中心的成员也大多是从事其他法学和管理学研究的老师组成,专职从事体育法研究的也仅限于该大学体育部的几位老师。由此可见我国法学院系对体育法普遍不够重视,忽略了体育法在将来的发展前景。

  我国体育法的研讨交流主要是由政府组织的,已经举行的几次会议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结合地方主管体育的政府部门举行的。譬如1995年以来,专门的体育法学学术会议不是很多。除了一些行政性的体育政策法规工作研讨外,1997年原国家体委召开的由实际工作者为主参加的体育法制研讨会,涉及了体育法学的有关内容。专门的体育法学学术交流多在一些综合性的体育学术会议上进行,如第五届和第六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九运会科学大会、奥运经济研讨会以及国内召开的一些国际性体育学术会议。如六届体科大,就有14篇体育法学论文入选,有的还进行了主报告。前述2002年11月底,40多名学者云集长沙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召开的“全国体育法制建设研讨会”,将体育法学的最近研究成果进行了报告和交流。而在我国法学院系除了2004年8月在华侨大学举行过一次专门的体育法研讨会外,其他的都是在出现有关争议后组织有关法学专家对有关的争议进行讨论,这从形式上来讲根本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体育法研讨会。

  当然,法学院系对体育法普遍不够重视也与对体育法的某些误解有关,譬如体育法的性质不清(公法还是私法?程序法还是实体法?)误导了某些人对体育法的理解;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不健全淡化了对体育法的认识;我国现行的体制问题使得某些人认为我国的体育运动是所谓的政治体育,政府对体育运动的干涉太多、太滥;体育争议大多数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的,对体育争议的性质认识不够清楚;等。即使某些已经开展职业化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运作也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的涉足使得真正的公平竞争没有了意义。所有这些(尽管不是全面的)也使得我国体育法的研究相对落后,目前的情况是已跟不上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北京2008奥运会的即将召开需要我们法学院系加大对体育法的宣传与研究。

  4.结束语:中美体育法教学的比较及应采取的对策

  由前所述可以看出中美法学院在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与美国体育法的出现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相比,我国的体育法学的研究可以说刚刚起步,法学院系从事体育法的教学和研究的人员寥寥无几,没有一份公开出版的体育法刊物,也没有所谓的体育法社会团体,这与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当然,作为世界上体育运动比较发达的美国,其体育法的发展是与其经济以及体育运动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应加大对体育法的研究与投入,在法学院系开设体育法课程,这样才能跟得上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与国际体育运动接轨。可喜的是我国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已经培养了两名专门从事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的博士毕业生,完成了两篇相关博士论文。

  法制建设的经验也表明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社会活动某一方面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体育运动与体育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例外。因此体育运动的发展也需要我们加大对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的投入,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尤其是美国较为合理和先进的体育法规定,这样才能少走弯路,不至于落伍太多。

  当然,法学院系加大对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在短时间内可能改变不了当前我国体育法的主要研究者仍是体育学领域的人员这样一种事实。如果两者能够很好地合作就可以加快我国体育法的教学与研究,这需要有关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互补。总之一句话,加大体育法教学与研究的力度是时事所需,是应当的而不是可以的,需要体育院系和法学院系有关研究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参考文献:

  [1] 卢元镇。 体育人文社会科学概论高级教程[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355.

  [2] 2003 Sports Law Survey Results[EM], //law.marquette.edu/cgi-bin/site.pl., 2004年2月10日访问。

  [3] 于善旭, 刘静。 1995年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概述[J]. 浙江体育科学, 2003, (2)。

  [4] 张慎思。 雅典归来话仲裁——访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黄进[N]. 法制日报, 2004-09-13(07)。

  黄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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