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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审判法庭设立审判监督席的设想,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
发布日期:2011-02-24    作者:110网律师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根本属性是人民司法,本质要求是“人民司法为人民”。人民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受其监督 北京律师精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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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扰,是宪法原则。人民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能否保障人民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正确履行职责,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为人民,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然引申出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问题,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体制创新、实现科学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就站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谈这一问题。现行人民法院的人事干部管理沿用行政管理体制,人事权、财权受制于地方,地方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给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困挠。体制和制度的创新,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的自身特点,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管理和监督,即:法官队伍、书记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以及后勤保障人员等分为四类。人民法院职能的核心是审判,因此审判监督对实现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尤为重要。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确裁判,为此在审判法庭设立审判监督席很有必要。 

 一、设立审判监督席的意义审判与监督是有机的对立统一体,审判离不开监督,监督促审判、保公正。创新监督体制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当前,最关键的是要更新监督理念,充分认识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要把监督贯穿于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即从立案、审理、判决(调解)到执行全流程监督,开庭审理是案件审判的中心环节,能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查清法律事实,能否正确质证认证,能否驾驭庭审活动,能否准确适用法律,能否正确裁判等等,关键在庭审过程。据此就有必要在审判法庭设立监督席。出席人员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是代表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监督权。
  二、审判监督席的设置审判监督席应当设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一旁,制作桌牌,(审判监督席),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向法庭宣布审判监督席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三、审判监督席出席人员及工作规则1、审判监督席出席人员必须是法官。2、审判监督席出席人员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为多人,根据案情决定人数。3、审判监督席出席人员应当为:廉政监察员、审委会委员、副院长、院长。有必要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列席。4、审判监督席出席人员,可以由院长随时指派,也可以固定出席。5、审判监督席出席人员不行使审判权,只行使监督权,对于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可以对审判长或独立审判员提出建议,当庭纠正。若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审判行为,应当在庭审后立即报告院长,由院长或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予以纠正。纠正的方式应当指令再次开庭,或者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有必要时对行为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四、设立审判监督席也是建立陪审制度的尝试实现“人民司法为人民”工作主题,就必须真正实现公开司法、公正司法、阳光司法。案件的裁判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设立审判监督席,建立陪审制度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人民法官司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也体现了“人民司法、民主司法”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属性。要真正实现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廉洁公正执法”三项工作任务,单凭法院自身力量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走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整合社会力量,适当参与司法活动。比如基层人民法庭在巡回就地办案中,就可以依靠基层组织,社会知名人士、德高望重人士参与案件处理,配合办案人员做思想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建立陪审制度除了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案件以外,重点建立陪审团制度,目前可以通过设立审判监督席的方式进行初探。比如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指派多名人员出席。也就是以团的方式出席,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实际成为审判监督工作的突破口和抓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五、设立审判监督席,也是转变审委会职能的有效方式当前,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方式,主要是会议制。需要研究的案件,一般由院长提交审委会,主办人员向审委会汇报案情,委员发表个人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有一定的弊端,主办人员汇报随意性大,很可能出现错判。设立监督席,出席人员大多是审委会委员,了解案情,可以避免出错,逐步解决“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理顺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关系。通过设立审判监督席的方式,就可以逐步将审委会会议制转变为审理制,延伸了院长及审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触角。对于人民法院内部实行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必将起到积极作用。总之,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笔者认为设立审判监督席是一项重要措施,其作用有待于实践检验。
作者: 胡宏毅 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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