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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身份保障,即法官为正常率性审判职能所必备的任职条件,包括法官的待遇、地位、任免等应得到充分保障,免受法官来自其他权力的不当控制,亦即依法保障法官一经任命便享有较高的待遇、地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罢免。法官的身份保障的目的是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可谓是
现代司法独立的基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权独立行使,并对法官执行职务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如执法的保障、职务的保障、人身的保障、薪金待遇的保障等。 在有关司法独立的国际公约中对此也均有要求,如1985年《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主要包括对法官的职务行为、物质生活的特殊保障、职务行为的豁免权以及特定的弹劾及惩戒程序等。
(一)法官任期的保障
法官的任职期限受
法律保护,除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免职、调任或以其他形式解除其职务;只有按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者令其提前退休。
1.法官的任期
世界各国法官的任期基本上分为两种,一是终身或常任制,一是任期制。也有兼用这两种制度的。终身制是指除非有法定事由,可持续担任法官职务直至退休,不能任意的辞退、调离、罢免。终身制的意义可有效保证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再有法官的培养成本较高,法官的资历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对于社会本身法官是珍贵的。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制度,但都规定有退休制度。法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被免职,终身任职的法官达到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葡萄牙、希腊、印度、泰国、土耳其、菲律宾、马来西亚、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任期制指有任职期限的规定,到期后需离职或需经过再次任命程序。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较少,如朝鲜;兼用终身制和任期制的国家如美国,其联邦系统法院和少数州法院的法官由任命产生,实行终身制;多数州法院的法官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同时,各国都实行法官退休制度,所规定的法官退休年龄一般比其他公职人员高,有的规定全薪退休。美国早先并未规定退休年龄,有很多法官耄耋之年仍坚守在岗位上,
历史上法官任期30年以上的并不罕见,死在任上的大法官占半数以上。现行法规定联邦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是70岁,退休后还可在除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的联邦法院继续任职,其他公职人员是62岁退休;日本法官的退休年龄是70岁,其他公职人员中,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其他法官为65岁,其他公职人员一般为男65岁,女60岁。
2.法定事由的界定
法定事由一般是指有重大渎职行为或者由于身心故障,长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丧失国籍和行为能力等,其内容必须严格界定。
如果法官有重大渎职行为,如严重玩忽职守,而予以罢免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如英国,在法院院长和高等法院法官的免职需由上下议院共同提出。在1701年王位继承法颁布以来,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但巡回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情况有所不同,根据法律规定,若由于他们不能胜任或渎职等原因,大法官有权免除他们的职务。这种情况历史上只发生过两次。尽管罢免权的使用次数微乎其微,但大法官还是不得不时常考虑使用这项权利。某些情况下,要在公众要求罢免不称职法官的意愿和让他继续留任之间做好平衡是极为不易的; 在美国,联邦法官只有根据弹劾程序,经参、众两院通过,才能被剥夺其法官资格。 自联邦法院建院200年以来,至1999年,联邦法官遭到弹劾的只有13人,其中只有7人被定罪;根据日本宪法和法官弹劾法的规定,法官由于渎职、玩忽职守或犯有严重损害法官威望的过错的,应对其弹劾。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只有对法官独立进行强有力的保障,才有可能保证法官不受非
法律因素的影响。对此问题我国尚需要进一步改革法官独立地位的保障制度,通过制定明确有力的规定来激励法官公正裁判。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官的终身制,对法官的撤职、开除、辞退等的规定宽泛,做出处罚的机关和程序也未明确,法官的身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建议建立法官终身任职制度,将各级法院中的首席法官和资深法官的职位确定为终身职位;确立法官任职期间非经法官纪律法庭裁决不得解除其职务的原则等,还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法官协会、法官道德委员会等法官自律组织建立法官监督与弹劾制度。
(二)法官物质生活的保障
法官物质生活的保障即法官的
经济保障,包括法官的高薪制、工资收入不得减少制、优厚的退休金制。
1.高薪制
高薪养廉、使法官生活安定富足,保持法官应有的尊严。“饥饿的人不能很好地为国家服务,饿了不能工作;吃的太多的人容易懒惰,也不是最好的公仆,适度的饥饿者是最好的人民公仆。中等或稍高一点的法官工资收入最好。”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法官的高薪制。世界各国法官的工资,一般规定有专门的工资系列,与普通公务员相比,法官的工资一般定得较高,其他待遇也比较优厚。法官的工资待遇,一般有专门的立法或规定,有的国家则规定在宪法中,如印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超过62,500美元,与副总统相当;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42,500美元;初审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40,000美元;州法官的收人仅略低于联邦法官; 日本最高法院院长与内阁总理相同,月工资达230万日元;法官的平均收入月收入要在100万日元以上;德国法官的薪水虽不足以使他成为富翁,但可以保障他很好的生活。一个正式任命五六年的法官,月薪为8000马克(相当于人民币36000元左右)。
2.工资收入不得减少制
大多数国家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工资不得减少。如《美国宪法》第3条:“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期间得到他们的报酬(不得拖欠),该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即便是遇到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情况,也不能减少。在东南亚危机中,韩国减少了公务员的工资,但未减少法官的工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也规定:“法官的薪金和退休金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与他的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
3.优厚的退休金制
法官实行任期终身制,法官退休年龄都较大,而且退休后可以领到优厚的退休金。保证生活无忧。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年满65岁,任法官15年,或者年满70岁,任法官10年,可以带全薪退休;巴西规定法官退休后享受退休时的原薪。 而在
中国,法官不属于高薪阶层。
(三)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
职务行为的豁免权是指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期间的职务行为免受法律追诉,免除法律责任的特权。包括法官在依法审判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即司法豁免权;同时法官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负出庭作证义务的特权。这一规定在于避免对法官行为的不当追究,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以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法官应独立地并且对后果无所畏惧地自由行使他们的职权。”当然,如果法官在审判中行为不端, 仍可能负法律责任,但必须经法定的弹劾惩戒程序处理。 的判决不妥,是不能成为被罢免的理由的。如果仅以法官审判某案不妥为由对其加以弹劾,在日本将被认为是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