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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无效仲裁协议?
发布日期:2011-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约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即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其仲裁协议无效o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签订仲裁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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