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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从公章开始-------私盖公章案件代理纪实
发布日期:2011-02-2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公章在中国从古至今都是权威的象征物件,在古代,玉玺、官印代表着权力,在现代,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标识,是公司承诺的标志,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公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为众多企业所接受和认可,但是因公章管理不善所带来的严重法律风险,却没有被很多企业所重视,因公章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诉讼和损失的事件屡屡发生、层出不穷,这种想象发生的原因,归根到底为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做的不好。事实上,公章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了一个企业风险管控的水平,企业法律风险管控首先应从公章开始。
本文从笔者所代理的乔某与上海某高科公司私盖公章案件谈起,按照案件的接触、代理、结果顺序,讲述了如何打赢了这场盖有该公司公章而该公司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梳理出了如何应对私盖公章的案件,并在案件的反思中,提出如何管理好公章、做好因公章引发法律风险的管控。
 
一、案件的接触
上海某高科公司碰到了一起很棘手的劳动争议案件,希望看看律师事务所能否有解决的办法,该公司的王总经理就这个案件专门与我安排了会面。
首次和王总经理见面,王总经理给人的印象是精神矍铄、握手有力、待人温和。王总经理讲话思路清晰,几句话就把事情的原委讲了清楚:该公司由于业务进行了调整,综合管理部门被删掉了,公司虽已客观情况发生改变,解除了综合管理部乔某的劳动合同,并将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通知乔某最后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5月19日,但是到了2009年4月30日,乔某要求立即离职,并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书,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在2009年5月中旬,却收到了徐汇仲裁委发来的乔某诉公司的资料,要求按照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支付给乔某88100元经济补偿金。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给企业搞糊涂了,公司并未和乔某签订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公司询问了公章保管员和乔某的上级,确认了从未和乔某签订过该协议。该协议可能系乔某作为综合管理部主管,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盖有公章的空白的协议书,自己编造的证据。
听了公司的陈述,我深吸了一口气,私盖公章的案子,很难办理,很难胜诉。因为,这类的案子的焦点问题,是要证明盖有公章的文件并非系真实的,并非系单位的意思表示,系对方私盖的,但是要证明这一点,谈何容易。从正面直接来证明系对方直接私盖,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做,即首先证明对方,可能有私盖公章或拿到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的可能,而更为重要的是,还要证明该协议书,与整个案件的证据所显示的事实有重大的冲突。
值得欣慰的是,公司操作还比较规范,还有一些证据,离职流程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乔某工资单等,我进行了简单的审核。
在我要谈代理的思路的时候,王总直接问我,这个案子,他们到过派出所几次,但都未通过刑事立案,这个案子能否通过刑事途径来解决,和哪个罪名比较接近?王总所问,也直接反应了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诉讼欺诈的争论。
诉讼欺诈又称恶意诉讼、诉讼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如果本案,单位所述为事实,则是一起典型的诉讼欺诈行为。诉讼欺诈行为,近几年逐渐的增多,对法院的审理和社会的秩序造成了侵害。但是是否应该通过刑事办法来解决,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争论颇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该《答复》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案通过刑事途径解决的方案,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是走不通的。因此我给王总回答到,无法通过刑事途径解决,如果非要细问,和那个罪名最相接近,那肯定是欺诈罪。
转而,我谈了谈,该案的代理思路,首先,从乔某特殊的岗位和其处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章的惯例来看,其有拿到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的可能。其次,
该协议书本身、及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都是有冲突的,通过本案的庭审提问,也可以找找乔某所述与事实的冲突,那么这些冲突可以证明该协议书系虚假的,则案件就可以胜诉。简而言之,本案,风险虽大,但是也有打赢的机会。
王总听完后,表示对这个案件思路的认可,并表示绝不向乔某妥协,绝不调解,要还企业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秩序,不然该公司被侵害后,其他企业也可能会受到乔某同样的侵害。
 
二、案件的代理
根据案件的代理思路,关键是要证明协议书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相冲突的,以证明协议书系虚假的。因此就在案件的仲裁和一审代理中做了如下几项措施,并在代理案件中迫使对方暴漏了众多与事实有冲突的地方。
(一)代理的几项措施
1、证人出庭对峙
乔某称系其上级包某为其办理的协议书,因客观情况不可能有第三者知晓,因此申请包某出庭作证证明从未和乔某协商及签订该协议书。证人与乔某的对峙,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2、申请对乔某测谎
测谎,在刑事案件已经使用较广,但是在民事案件中较少的使用,为了查明事实,测谎应该是对案件比较有帮助的。但是测谎的使用,还是要根据审理法院的习惯和审理法官来进行判断。本案中,法官虽未同意进行测谎,但是该项措施,对于打击乔某的心理及法官对事实的判断都起到里积极的作用。
3、申请对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如协议书上的公章形成时间,与协议书上所显示的时间不一致有较大差异,也可说明该协议书是虚假的。但是该类鉴定也有形成时间无法鉴定出结果的风险。本案中,法官虽未同意进行鉴定程序,但是该项措施,对于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起到里积极的作用。
4、当庭播放录像
签完律师合同后,就一直在思索案件的突破口,有一天从办公楼中乘电梯下来,看到了摄像头,突然想到该公司的办公楼的物业会不会有录像,如果有录像,录像所反映的是事实,乔某所述与录像反映的肯定是冲突的。
真的是意外的惊喜,虽然他们楼里的物业,已经没有录像了,但是他们公司内部的监控录像,还有保存。
当即向法院申请了当庭播放录像,但是要在庭审发问结束后进行,因为只有当庭审发问结束后,才能把乔某所述固定下来,其所述与录像相左,即可说明该协议书是虚假的。事实上,录像的播放,确实起到了还原事实,印证了乔某的诸多谎言的作用。
(二)代理中对方协议书暴漏的冲突
1、原告乔某认可的录像与原告乔某在庭审中陈述的签订协议书的过程系矛盾的,录像中包某并未给乔某任何东西。
2、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时间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时间为2009年5月4日,竟然与《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填写的2009年4月30日系矛盾的。
3、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地点上,原告乔某在仲裁庭审中和其在法庭审理中的陈述系矛盾的,而且从原告乔某认可的录像可以看到,两个地点,原告乔某都没有可能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给包某。
4、在原告乔某拿到《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原告乔某办理离职手续的顺序上,原告乔某在法庭审理中两次法庭审理中的陈述及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系矛盾的,说明原告乔某在说谎
 
三 案件的结果
案件最终取得了胜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徐汇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乔某提供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乔某作为综合管理部门的主管,其职责主要是处理人事方面的事宜,应用掌握的专业知识,依法行使和履行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现乔某提供了该公司盖章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来主张经济补偿金88100元。乔某对该协议书的形成过程及金额的由来均做了表述,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系与该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包某接触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公司为了反驳乔某的主张,申请包某出庭作证。从包茎当庭所作的证言可知,其否认与乔某有过磋商并最后签订了该协议书。虽然乔某对包某的证言质证真实性有异议,但因客观上不可能有外人来涉及该方面的事实,再结合乔某对签订协议的时间前后陈述不一致,其所陈述的88100元的构成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金额,亦与该公司之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意思表示明显不符。故本院对乔某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采纳包某证词的真实性。由此可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非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乔某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88100元和利息,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的感言
本案该公司胜诉了,但很多类似的案子,被私用公章的单位却输了,这类案子给该公司以及公章管理不善的单位诸多反思。印章管理反映的是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印章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从公章开始,围绕公章要进行书面化、流程化、执行化的管理。同样围绕公司人、财、物几个核心的管理,同样也要进行书面化、流程化、执行化的管理,以进行有效地风险管控。
(一)流程化
要建立公章管理的流程管理制度,这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保证。用章申请人,需经过主管公章领导批准,凭借主管领导的签字到公章保管人处盖章,公章保管人,要审查主管领导签字的真实性,以及领导签字同意盖章的文件,与用章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一致等细节,才可在文件上签字。本案乔某拿到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可能就是公章保管人,因乔某经常用印章,未认真审核领导签字同意盖章的文件与用章申请人提交盖章的文件是否一致所造成的。
公章管理的流程化管理还包括公章的保管、使用、移交、收缴、销毁等各个环节,公章法律风险的管控,要从上述的环节查找风险点并严加防范,并特别注意风险高发环节:如公章外借、随意摆放、空白协议书上盖章等违规操作都是风险隐患,都有可能给伺机作案人员以可乘之机。
(二)书面化
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证据就是做事情留下来的痕迹,做事情留下痕迹的最好途径就是书面化。公章管理书面化主要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盖章应留备份,最好留原件,没有条件时也要留存复印件。
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用印日期、事由数量、承办人、批准人等事项,并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管。
(二)执行化
再好的书面文件、流程,都需要执行,而本案该公司也有文件、流程、规范、但是仍然发生了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的诉讼,归其原因,系未得到较好的执行。因此对于公章或者其他文件,均需好好的执行。执行力等于结果。
在公章的执行化上,尽量选择人品可靠又有法律素养的人保管印章。法律风险实际上就是人的风险,因此应选择人品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管理公章。盖章的操作流程和盖章的文件,是否有法律风险,有法律素养的人,能较敏感准确的判断,保管印章的人具有法律意识,也是公章风险管控的要求。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负责与原告乔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乔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乔某要求支付88100元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原告乔某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了金额,被告从未和原告乔某签订过《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通过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首先,录像揭示了真相,录像记录的事实,表明被告并未为原告乔某办理《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其次,《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时间、地点和顺序,原告乔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多次矛盾,更进一步的证明了原告乔某一直在说谎;第三,《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主要条款与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事实是冲突的,双方不可能签订一个主要内容都与事实相冲突的协议。原告乔某的诉讼行为系诉讼欺诈的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正以,请驳回原告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将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告乔某认可的录像与原告乔某在庭审中陈述的主要事实矛盾,录像揭示了真相,原告乔某在说谎,包某并未为乔某办理《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一,从原告乔某认可的录像可知,包某和原告乔某唯一一次的见面,包某未拿任何书面材料,因此可知,乔某在说谎,包某不可能给原告乔某《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二, 从原告乔某认可的录像可知,包某和原告乔某在2009年4月30日
只见了一次面,而原告乔某却称,他在前台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给了包总协议书(参见2010年4月20日法庭审理笔录第8页倒数第一句话),包某又将《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拿出来在前台给他(参见2009年11月28日的仲裁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10行),即在办理《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原告乔某和包某至少见了两次面。因此可知,原告乔某在说谎,包某并未与原告乔某见了两次面,也不可能为其办理《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三,从原告乔某认可的录像可知,包某一直在会议室开会,包某出来见原告乔某时,也是从会议室方向出来,包某并未在总经理办公室,而原告乔某在仲裁庭审中却称,办理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地点在总经理办公室(参见2009年11月28日的仲裁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10行)。因此可知,原告乔某在说谎,包某不可能在总经理办公室为乔某办理《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四,从原告乔某认可的录像可知,包某和原告乔某唯一一次见面是原告乔某在办理离职过程中。而乔某却称,所有离职流程办好之后,包某将这些材料一起给他的(参见2010年4月20日法庭审理笔录第2页倒数第4行)。因此,可知原告乔某在说谎,包某在原告乔某所有离职流程办好后,并未与原告乔某见面,不可能给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综上,原告乔某认可的录像,充分的说明了原告乔某在说谎,包某并未为原告乔某办理《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原告乔某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了金额而形成的。
二、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时间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时间与《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填写的时间系矛盾的,说明原告在说谎。
原告乔某庭审中称签订《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但从其提供的协议书和劳动争议申请书及起诉状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于2009年5月4日签订。原告乔某连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时间上,庭审的陈述竟然会和《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的不一致。
原告乔某在庭审中冒着很大的风险改称,《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时间并非系其所填写的2009年5月4日而是2009年4月30日的原因,在于原告知道被告有录像,其2009年4月30日之后就未来上班,因此如果其称《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时间是2009年5月4日,其谎言就被录像所戳穿。
原告乔某辩称,自己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填写2009年5月4日的原因是,他们(包总)跟我(原告乔某)说写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笔录第8页倒数第3行)。但是原告乔某在笔录上又称,我(原告乔某)在4月30日把我写的协议书给包某,然后包总说他会看的。根据原告乔某所述,就是说,包某在2009年4月30日第一次看到乔某填写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早已存在,不可能再让其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填写2009年5月4日。
综上,原告乔某连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时间上,庭审的陈述竟然和《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的不一致以及包某让他写2009年5月4日不合常理的解释,充分的说明了说明原告乔某在说谎,《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原告乔某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了金额而形成的。
三、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地点上,原告乔某在仲裁庭审中和其在法庭审理中的陈述系矛盾的,而且从原告乔某认可的录像可以看到,两个地点,原告乔某都没有可能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给包某,可知,原告乔某在说谎。
原告乔某在仲裁庭审中称,总经理助理包某为原告乔某所办理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地点在总经理办公室,当时其将协议书给包某后在前台(电梯厅)等候,后来,包某将协议书拿出来给他(参见2009年11月28日的仲裁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10行),即《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告乔某是在总经理办公室给的包某。但是原告乔某在法院庭审时却称,他在4月30日去办理的时候在前台就给了包总协议书(参见2010年4月20日法庭审理笔录第8页倒数第一句话),即《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告乔某是在前台给的包某。根据原告乔某的两次陈述,原告乔某将协议书给包总的地点,在仲裁庭审中称是总经理办公室,在法院庭审中称是在前台。原告乔某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地点上,出现两次庭审陈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了原告乔某在说谎,包某不可能同时在两个地点拿到同一个文件。
从原告乔某认可的录像里可知,这两个地点,原告都不可能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给包某,包某也不可能拿到《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盖章后,到前台还给原告乔某。因为,第一,不可能在总经理办公室,因为首先,包某整个下午都在会议室里开会,与乔某唯一一次的见面,包某也是从会议室方向出来的,包某并未在总经理办公室。其次,与乔某唯一一次的见面,包某手里并未拿任何书面资料,因此不可能给他任何书面的材料。第二,不可能在前台,因为首先,如果是原告乔某在前台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给了包某,包某又将《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拿出来给他(参见2009年11月28日的仲裁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10行),原告乔某和包某应该见过两次面,但是从录像里可知2009年4月30日乔某和包某只见过一次面,根本不可能是包总拿到协议书盖章后又到前台第二次见面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给他。其次,与乔某唯一一次的见面,包某手里并未拿任何书面资料,不可能给他任何书面的材料。
综上,原告乔某连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地点上,都会出现两次庭审陈述竟然不一致的情况,而且从录像可知,其陈述的两个地点,原告乔某不可能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给包总,包总也不可能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给他。原告乔某连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的地点上两次庭审陈述的矛盾和其认可的录像对两个地点都不可能是《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形成地点的证明,充分的说明了说明原告乔某在说谎,《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原告乔某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了金额而形成的。
四、在原告乔某拿到《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原告乔某办理离职手续的顺序上,原告乔某在法庭审理中两次法庭审理中的陈述及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系矛盾的,说明原告乔某在说谎
第一次陈述,原告乔某称,他在4月30日把他写的协议书给包某,然后包某说他会看的,让他先去办离职。所有离职流程办好之后,包某将这些材料一起给他的(参见2010年4月20日法庭审理笔录第2页倒数第4行)。即原告乔某拿到《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在原告乔某所有离职流程办好之后。第二次陈述,原告乔某称,办理过程中包总把协议书给他的,包总说,他拿了离职协议书就可以走了(参见2010年4月20日法庭审理笔录第6页第1行)。原告乔某竟然在庭审中陈述自己拿到协议书和办理好离职手续的顺序竟然前后不一致。
原告乔某在法庭审理中的两次陈述顺序和其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又是矛盾的,原告乔某在仲裁庭审中称总经理助理包某为原告乔某所办理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地点在总经理办公室,当时其将协议书给包某后在前台(电梯厅)等候,后来,包某将协议书拿出来给他(参见2009年11月28日的仲裁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10行),即原告乔某拿到《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情况,系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给了包某后,自己一直在前台(电梯厅)等候,并非系原告乔某在法庭审理第一次陈述那样,他在4月30日把他写的协议书给包某,然后包某说他会看的,让他先去办离职。所有离职流程办好之后,包某将这些材料一起给他的。也不是原告乔某在法庭审理第二次陈述那样,在办理过程中包总把协议书给他的。原告乔某竟然在庭审中陈述自己拿到协议书和办理好离职手续的顺序竟然前后不一致。
在原告乔某拿到《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原告乔某办理离职手续的顺序上,原告乔某在法庭审理中两次法庭审理中的陈述及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系矛盾的,说明了原告乔某在说谎,《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原告乔某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了金额而形成的。
五、《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与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事实是冲突的
《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一条款的内容为,双方于2009年5月4日终止原劳动合同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双方都提交并认可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离职申请书》系矛盾的,两份证据表明原告不再设综合管理部经理职位,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乔某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提出自愿自动离职,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再签订一份《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来终止已经没有的劳动关系。
《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第2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88100元经济补偿金。乔某作为人事经理应该很清楚,协商解除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乔某的工作时间仅仅是2个月的工资,而88100元的经济补偿金与《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的计算方式相差甚远。
原告乔某提交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第3条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归还所有公司之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件······,乙方应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但是根据《员工离职申请书》可知,原告乔某于2009年4月30日,已经交接完毕。没有必要在交接完毕之后,再约定3个工作日在进行,工作财产工作地交接。
综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共6个条款,有实质内容的只有前3条,而前三条如上诉述,第一条,劳动关系的协商解除,与双方都提交并认可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离职申请书》表明的事实冲突,双方已经没有了劳动关系,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再签订一份《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第二条,88100元的经济补偿金与《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的计算方式相差甚远。第三条,工作财产等交接,原告乔某于2009年4月30日,已经交接完毕。没有必要在交接完毕之后,再约定3个工作日在进行,工作财产工作地交接。因此,可知,原告在说谎,双方不可能签订一个主要内容都与事实相冲突的协议。
从上述五个方面,都可以看出:被告从未和原告乔某签订过《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原告乔某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盖有公章的空白协议书,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了金额,原告乔某凭借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至法院诉讼,系利用法院的诉讼作为工具,进行欺诈的行为。为了维护被告合法的权益,甚至于社会的秩序和正义,恳求贵院写一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书,驳回原告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 理 人:董军律师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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