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造假被炒鱿鱼 厨师长不服败诉
简历造假被炒鱿鱼 厨师长不服败诉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毛先生被上海市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聘担任厨师长,双方约定月工资人民币9000元,但未就此签订劳动合同。毛先生在填写员工招聘表时,在个人简历中写明“2000—2004年在玫瑰假日酒店任厨师长”并在该表上签字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均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无条件解聘处理。”此外,毛先生还另签订印有“本人在《员工招聘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完全属实,如有隐瞒,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罚”的承诺书。8月22日,公司口头辞退毛先生。 2005年10月,毛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聘的替代工资等共计2万余元。仲裁机构在随后的裁决中对9000元替代工资一项予以支持。餐饮公司不服,委托罗军民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餐饮公司诉称,公司因毛先生在招聘表中所填写的简历而招用其担任厨师长,但在试用后发现王并不具有担任厨师长的资格和能力。且经调查,王所谓担任“玫瑰假日酒店”厨师长的情况是虚假的,故作出解聘决定。此外,在毛先生填写和签字的招聘表和承诺书中已列明无条件解聘的相关内容,因此公司无需提前三十日向王作出解聘通知,也无需支付当月替代工资。
法院判决:
一审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署劳动合同,但毛先生按照餐饮公司要求付出职业性劳动,领取相应报酬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事实已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存在。毛先生填写的招聘表及签订的承诺书的行为可视为其向餐饮公司作出的诚信承诺,也是双方当事人就“无条件解聘”所作的特殊约定。本案中,毛先生在简历中所填内容是餐饮公司是否可对其作出无条件解聘的关键。而就这一事实,毛先生不能提供有力证明,且“上海玫瑰假日大酒店”已在1999年年末注销,因此餐饮公司的无条件解聘理由成立。为此,2006年3月18日,一审金山法院判决:对毛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毛先生不服遂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2006年9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餐饮公司无条件解聘毛先生的理由成立,无需再向其支付任何工资补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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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