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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观念对待新闻报道争议
发布日期:2011-02-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现代社会几乎无所不在的新闻传播活动主宰着人们的现实生活,各种合法非法的利益和欲望纷繁交织,新闻报道争议不可避免。解决这些争议,是社会走向法治文明的必经之路,也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实践。

  权利总是相对的,新闻业与其他社会各界需要相互碰撞、试探才能最终确定各自权利边界,恰如中国古语“徒法不足以自行”、西人所言“为权利而斗争”,纸上的法律和权利,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才能实现。新闻业诚然是一种使社会保持进步和高尚的事业。新闻界要保护自己,既要掌握法律武器,又要积极行动并动员各种力量营造于己有利的社会环境。

  一、我国法律、政策高度重视保护新闻媒体和记者正当合法权益,要善于学习、掌握和运用。

  一碰到记者受侵害的案例,总有年轻记者问:“我们是否需要一部《××法》保护记者?”笔者就答:“我国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党的政策有很多条款保护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权利。”比如,宪法第35条规定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第41条规定批评建议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甚至把舆论监督权利规定为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对保护新闻出版单位的权利和正常工作秩序作出规定。2007年,十七大报告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权利空间是一次很大拓展。同年,《突发事件应对法》使媒体记者获得报道各种灾害、事故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其报道政府公共信息提供了强有力保证。

  近三年来,随着侵害记者事件逐渐增多,我国努力改善新闻工作环境,增强了对记者权利的保护。今年1月,李长春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要求“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今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立案、批捕条件和程序,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防止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记者的批评监督权。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方面实行公开,满足公众知情监督权,为新闻媒体和记者报道司法工作打开了方便之门。同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重申2008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合法的采访活动。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国有大量保护新闻媒体和记者正当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这是新闻媒体和记者开展工作的最重要依据,新闻媒体和记者要善于依靠党和政府、依靠法律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二、新闻界要依法、切实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

  尽管有很多法律、政策保护记者权利,由于我国社会法治观念没有普遍地树立起来,还是不断发生侵害记者权利的现象。新闻界除了口诛笔伐,更需要在法律实践层面加强研究、寻找对策。

  要善于通过党、政府、行业组织、司法机关坚决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对那些违法使用拘传、逮捕、通缉等强制措施和非法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的,除了正当合理地要求有关司法机关撤销不恰当的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必要提请最高司法机关督促改进;对那些公然使用暴力的单位和个人,除了追究其人身伤害、财产赔偿的民事责任,还应当追究其非法阻挠正当合法采访报道的行政责任。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和记者更要加强自律,防止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出现不当之处。因为有时即使自身责任较小,对方严重违法,也会妨碍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权。

  要未雨绸缪,对可能引起争议和纠纷的采访报道事先做好准备。一般说来,报道突发事件、涉嫌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的行为,极可能面临有关当事人的异议或不满,甚至遭遇语言和肢体暴力。新闻媒体和记者对此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防范措施,及时研究法律保护措施,不给对方违法侵害留下可乘之机。

  对不利于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正当舆论监督的某些法律条款要研究对策。有些法律条款,如刑法第221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第246条诽谤罪等,时常会被一些人不适当地用作对付公民和记者舆论监督的“法宝”。这些罪名以前并不引人关注,现在看来,它们对媒体和记者确实是险关。要特别关注这类案件,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条款,例如,对于一般公司、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要特别注意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公司法》等有关公司产品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进行报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规避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风险;对官员的监督需要援引宪法第41条以对抗诽谤罪的指控。同时,还可以就以上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通过内参等多种形式向最高立法、司法机关进行反馈和交流,争取有利的法律解释,以确保新闻报道的最大空间。

  要引导社会各界合法处理新闻报道争议。最近几起侵害媒体和记者事件,均发生在京、沪、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表明我们社会的法治素养亟待提高。新闻界平时应尊重采访报道当事人的人格,重视收集其意见,努力使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同时注意引导社会各界对有争议的新闻报道,通过合理渠道、合法方式、和平手段进行协商,避免激烈冲突。这样,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能够提升新闻界的社会形象。



【作者简介】
阚敬侠,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新闻传播学博士。


【注释】
本文发表于全国核心期刊《中国记者》杂志2010年第9期第1页,为本刊特约评论。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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