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