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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票据]票据权利有期限,超期请求损失大
发布日期:2011-02-13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曾向原告黄某开具二张金额共计65.5万元的转帐支票。在原告向银行申请转帐付款时,银行告知原告因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帐户内余额不足、不予支付该二张金额共计65.5万元的转帐支票。原告多次与被告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交涉索款无果后,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该二张支票金额65.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在距开庭前二小时才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被告应诉。
接受被告委托后,何带勇律师立即在极短的时间内查阅诉讼材料,研究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并予以辩驳。在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何带勇律师主张原告二张支票已经超过6个月的票据权利期限,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些主张和观点均得到了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认可,支持了何带勇律师的抗辩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二张支票近66.5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何带勇律师的努力,诉讼结果远远超过了被告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仅仅拖延诉讼时间目标的预期。被告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何带勇律师的代理行为极为满意。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MS361-1252-2096”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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