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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2-1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张某系农村粮户口,20年来他一直在化肥厂做合同制工人。但户口一直在村里,村里分给了张某田、土、山,张某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如上交农业税收等,一直到国家取消各项农业税款为止。2005年化肥厂改制,张某与化肥厂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来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张某自行缴纳。2008年4月经劳动部门同意,张某办理了职工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休工资。2009年冬天,村里的土地被征用后,村民人均分得3553元,但没有分给张某此款。张某作为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能否分得土地补偿费呢?
田树森律师说法
张某是化肥厂的合同制工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身份。张某从出生时至今一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里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时,依法应当分配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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