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项规定: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综上,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一般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打卡记录、单位盖章的工资条、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上岗证、考勤卡、工作服等;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此外,加盖公章的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劳动者签名的合同、在劳动者工作中形成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在他出留存的有劳动者签名的资料、录音、录像、照片,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