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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班费劳动者要重视证据
发布日期:2011-02-11    作者:110网律师

要加班费劳动者要重视证据
  一、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部分劳动者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以为在追索加班费案件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则亦应被认定为加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认识而提起的诉讼也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劳动者在此类案件中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二、 劳动者要重视经过“批准”的书面证据
通常来讲,用人单位都会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加班需要提前审批,否则部分员工在下班以后长期“蜗居”办公室内,不仅耗费了公司的办公资源,且无法分清员工是为公司工作而留在办公室抑或是为了利用办公室内的资源而不愿离开(比如说上网资源甚至是夏天为了利用公司的“免费空调”)。不可否认,这种规定通常会导致部分用人单位利用不平等的优势而强迫员工从事没有审批的加班而逃避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但是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来讲,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在没有更好的制度设计出现之前,上述制度设计仍是目前最为可行的。
另外
其他证据就肯定不行了吗?笔者不敢断然否定,但从证据关联性来讲,如果只是孤立的工作日志而没有相关考勤表、打卡记录的证明,法院也很难认定存在加班的事实,除非单位给劳动者出具了考勤表,打卡记录的书面证据才可以使得加班事实这件事被固定注。另外法律虽然规定如果考勤表。打卡记录这样的证据,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单位掌握这些证据的仍然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证明证据存在的“证据”在实践中是具有操作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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