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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双节加班请先准备台摄像机
发布日期:2010-09-17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者双节加班请先准备台摄像机

【文/宾语】

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要加班的人,看来得准备一台摄像机了。嘛用?维权!
昨天到今天(9月15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了今年中秋、国庆两节的加班工资支付方法。按照劳动法规定,今年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这4天为法定节假日,如果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为休息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假如4个法定节假日和6个休息日全部加班的话,劳动者可以拿到相当于平时24天的工资。
且慢说OK。因为劳动者要是遇到老板耍赖的话,这300%的工资很可能拿不到。诉诸法律,法律很可能也不会帮你讲话。
同样是在昨天,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是经过两年半时间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最后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很圆滑,很“和谐”。
说“圆滑”的依据是,现行法律对追索加班费的案件举证并没有明确规定。表面看来,这个司法解释是在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实际情况却是,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其实谁心里都清楚,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永远处在弱势地位,就连最高法院也承认,“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
既然用人单位不会自觉拿出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劳动者又怎么能拿出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呢?让同事出来作证?不可能!你不要饭碗,人家还要养家糊口呢!你说你上下班签到了,用人单位撕毁了签到表却说你没有签到,法律该怎么对不提供签到表的老赖进行惩罚呢?司法解释说“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不利后果是什么,用人单位怎么承担,司法解释没有解释。
说“和谐”的依据是,最高法出了这么个司法解释,不能说对劳动者的权益不重视,充饥不充饥,你不能说没有画饼给你。明明有饼你却够不着,那就只能怪自己无福享用了。
法律是判定是非曲直的天平,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似是而非,意味着是非不分。一位法律专家说,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劳动者要证据,用人单位说没有就没有有也没有谁能说有?
用人单位昧工钱,讲给了就给了没给也给了哪个讲没给?
办法不是没有。宾语的廉政空间建议:今年中秋、国庆加班时,准备一台摄像机。不过,我的朋友——黄山市的朱永忠担心,光有摄像机还不行,因为用人单位会说摄像日期可以自己设定,必须要公证人员全天在场公证!
只是,那在场公证的公证人员的加班证据又如何举证呢?
看来,加班维权,劳动者者说了也白说,白说谁还说,白说不再说,从此没人说。这也许正是有些人所希望的。
看来我们都让最高院的“解释”给弄成S13了。
不愧是最高院,高,实在是高。【文/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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