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担任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现就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原审法院对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于倒门补贴问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现在目前的砖窑厂生产成品砖的技术条件下,其技术条件已经成熟稳定,完全不可能出现大量的倒门现象,这是现阶段砖窑厂行业的正常生产情况,今天提交的三份证据材料也进一步佐证这一事实,而出现倒门现象的真正原因是被上诉人擅自使用了红油泥而造成的,在一审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倒门问题发生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擅自使用了红油泥而造成的,而且上诉人是坚决反对被上诉人违规违法使用红油泥的,因此,被上诉人应该承担由于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了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上诉人也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2、对于出现倒门现象108门数量的分析,在砖窑厂生产成品砖的操作过程中,每1排垒1100块砖,每1门由6排组成,这样,108门共计7122800块砖,而上诉人在2009年整个一年中生产了1千万多块成品砖,按照这样计算的话,出现倒门现象的砖数量占产品砖数量的近70%比例,如果出现如此高比例的倒门现象,砖窑厂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成品砖,就会发生严重的经济亏损状况,砖窑厂就无法继续正常的经营存活下来。而实际情况是,上诉人在2009年经营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一些小的困难,但是总体来说,经济利润还是令人满意的。因此,一审法院对出现倒门数量是108门的事实认定不符合目前现阶段砖窑厂生产行业的实际客观事实情况。
二、原审法院对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于支付违约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十三条结算方式约定:年底产品结束窑停火二周内结清所有余款。因此,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届满期限是2010年1月14日,而被上诉人在2009年12月20日到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金,在这个时候,上诉人还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上诉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2、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2009年的最后一笔货款的时候,被上诉人正在到法院起诉上诉人的2007年双方的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就一直没有来找上诉人结算该笔货款,而且,上诉人一直想找被上诉人结算该笔货款,但是与被上诉人一直联系不上,以至于双方的该笔货款没有得到结算,因此,就不存在上诉人违约的情形。
3、而与之相反的是,被上诉人违反了上诉人禁止使用红油泥的规定,同时给上诉人的生产造成了不应该有的经济损失,因此,应该是被上诉人存在违约的行为,被上诉人应该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时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恳请合议庭依法查清事实真相,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