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医师执业注册
发布日期:2011-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第二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申请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医师必须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发证机关为巴州卫生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内工作;
(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报材料:
(一)办理首次执业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格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
2、 近期二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审核表1张,体检表1张,另1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右上角);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校对);
4、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保健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5、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对);
6、《医师执业注册拟聘用证明》(由拟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统一格式出具);
7、拟聘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医师执业注册登记表》(由拟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各县市卫生局按要求填写并统一编制序号)。
请将上述第2至7项材料按顺序整理后装订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的第2页和第3页之间,所有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便于材料的整理归档。
(二)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上面第2至7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办理变更注册事项的,应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自治区级和巴州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等(包括上面第2至7项规定的材料,其中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注:外省(市)进州变更执业地点人员,还应提交原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变更信息盘,原则上还将对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提请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书面核准。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复印件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州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30个工作日;
注:涉及与其它行政部门联系并处理有关注册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间范围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工本费和执业医师注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1]1228号)
收费标准:医师注册25元/人。
·联系方式: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996)2612640
投诉电话:州政府行政服务中心:(0996)2030110
州卫生局:(0996)2023394
网 址:巴州卫生局://wsj.xjb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