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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的内容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
  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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