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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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