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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案件、申请诉讼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按什么标准交纳?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5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3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月28日修改的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补交。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2超过10万元的部分,技0.5%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审请诉前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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