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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法律视角对学生权利受侵与学生权利滥用现象的反思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证手段。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权利的实现。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提升,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观念正在形成。但是,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在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上却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方面,在某些地方学生权利遭受侵犯的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在强调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有些地方又出现了学生滥用权利的现象,两种现象都是对权利的侵害。本文试对此进行反思,从法律视角分析成因,研究举措,从而杜绝两类现象的出现,以保障学生权利的正确行使。
  一、学生权利受侵原因的法律分析
  权利意味着权益和自由,其内容包括权利人可以自主作出一定行为的自由权,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请求权以及权利受侵犯时请求救济的诉权。《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了中小学生广泛的权利,如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及受教育权等,但现实中,学生的这些法定权利却屡遭侵犯。我们痛定思痛,探究权利受侵现象背后的深刻原因。为什么学生权利遭受侵犯现象总是屡禁不止为什么有些教师侵犯学生性健康权的犯罪行为能够长达几年之久?是老师的恣意妄为!是学生的言听计从!是家长的沉默和忍让!又是什么使老师、学生、家长如此这般?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经调查发现,学生权利受侵犯现象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地区,人均收入很低,父母大多是文盲或半文盲,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以淡漠为表征,这主要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为“有学者作过调查,当人均收入在200—2000美元之间,公民所需要增加的一般只是经济利益而非政治利益。相应地,此时公民要求实现的是与经济利益有关的经济权利。”法律意识水平最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虽然目前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1000美元,但是区域发展极为不平衡,城乡差距依然很大,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关心更多的是丰衣足食,至于孩子们的权利是否遭受了侵犯,他们是没有什么概念的。如果在学校里缺乏正确的权利引导、教育在家里又无父母的理解、支持,学生们又如何形成自己的权利意识呢?
  (二)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
  深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文化传统影响了教师、学生、家长的思想观念,学生和家长的沉默助长了邪恶。义务导向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以重等级、重伦理、重家族、轻法律为特点,在此种氛围下,形成了人们重义务、轻权利的法观念。在传统的等级差序的社会中,强调的是卑幼对尊长的服从,“尊长者有的是权力意识,卑幼者有的是义务意识”。‘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古训被人们世代传诵,并被用作处理师生关系的准则。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老师总以统治者自居,认为学生是孩子,是下属,是被统治者,脑海中缺乏平等意识。而在学生的心目中,有的是对师长权力的惧怕和服从,甚至连学校的炊事员也成为他们服从的对象,缺乏权利意识。家长自不待言,只要老师严格管理,又谈何侵权?人们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生活环境中,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法律文化传统对其影响不言而喻。与此相反,西方权利主导的法律文化传统孕育了人们强烈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小学生会因为铅笔制造有缺陷而提起诉讼,在他们的心目中用自由女神象征的法律是美好的,权利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的法律文化传统则抑制了学生的权利观念,强化了老师的权力意识。
  (三)学校管理的疏漏,教育方式的滞后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教师应具有高于普通人的知识、道德和法律素养。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师资力量不足,学校聘用了一些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民办、代课老师,他们有些不仅缺乏最起码的教学知识,有的甚至道德败坏,在其兽性大发时,便把罪恶的手伸向了近在咫尺却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女学生身上。有些教师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加上毫无法律常识,为了追求升学率便常常侵犯学生的健康权、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有些领导对此熟视无睹,致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持续长达几年之久,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的学校难辞其咎。

  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忽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学生缺乏最起码的权利认知。“权利认知是指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了解和认知,它是权利意识的最低层。”l3只有认知权利才能主张权利。而实际情况是,有多少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据调查问卷分析,对于受教育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等法定权利,初一、初二的学生知之甚少,甚至老师的法律意识也令人担忧。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承担对学生主要教育任务的学校对法制教育的忽视。小学生一般不开法律常识课,初中则从初二开设。但据笔者调查了解,对这些科目的学习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老师照本宣科,讲得枯燥乏味,学生则糊里糊涂,听得昏昏欲睡。
  课程的设置也有一定问题。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初中思想政治课中占有一定比例,但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及国家机构占了重要地位,公民的权利则居于次要地位。宪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它的精髓在十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我国早在1982年修订现行宪法时,就已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把公民权利义务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但这一观念并没有得到贯彻,甚至在一些教师的脑海中,仍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的错误观念。
  我们的法律文化传统缺乏权利、平等意识,而现行的一些教育方式也与民主、平等观念背道而驰。据《江南日报》报道,在重庆涪陵明家乡的绝大多数学校曾发出号召,要求小学生在上学或回家途中,凡遇小车必须停下脚步,面向小车及小车内人立正行队礼,说是为了培养良好美德。但是,不知此号召的“发明者”想过没有,此举一定程度上在学生的心灵深处强化了他们的等级观念和对权力的顶礼膜拜,不利于平等意识的培养。
  二、遏制学生权利受侵现象的举措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人文修养
  从源头上严把教师入口关,将一些不合格的教师分流,同时拓宽教师入口渠道,提高教师待遇,面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提高教师的道德、法律素养,把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对教师的考核范围。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一旦出现违法犯罪案件,决不姑息养奸,应及时处理,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清除害群之马。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人文教育,提高教师的人文素养。培养教师尊重、关怀学生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的意识,而不只是一味盯着学生的考试成绩。因为教师的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不可忽视,著名的美国教育家布鲁纳曾说过:教师是教育过程中最直接的有象征意义的人物,是学生可以视为榜样的拿来同自己比较的人物。所以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表现出一种形象、一种情操、一种境界,都会对学生产生引导作用。5这需要每个教师持之以恒的努力,学校也要适当地加以督促,可有针对性地请些专家开一些讲座课,并把讲授内容纳入年终教师考核范围。
(二)更新教育观念,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
  更新旧的把学生看成被统治者的观念,在教学活动中注入尊重理念,把学生看成与老师平等的权利主体。可喜的是,近年来,我们的教育管理中已出现了许多人性化色彩,如2002年教育部曾发出通知,允许中小学生上课时间上厕所。北京市《中小学生守则》作了修改,将原来鼓励学生“敢于斗争”的内容删去,代之以主动报告。从鼓励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的变化反映了教育观念的更新,是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尊重,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
  (三)开展性教育、法制教育
  应改变过去谈性色变的传统观念,适时地对学生开展青春期性教育,增强其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往初中生的生理卫生课,老师常羞于讲解,而让学生自己看,学生也只是在家偷着看。这有违人性,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正确的做法是,不要回避,科学引导,学校可组织播放一些适宜的科教片,或者请校医开一些讲座课,都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对于小学女生,由于其年龄小,认识事物的能力差,更需要老师家长的正确引导,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学校可先给她们的母亲讲授孩子的性教育问题,然后让母亲在生活中自然地告诉她们如何自我保护、防止性侵犯。
  开展法制教育,学习《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让学生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然后才能主张和要求权利。改变过去法制教育走马观花、应付了事的做法。学校可开设一些趣味横生的法制讲座课,寓教于乐。在这方面,不乏成功的先例。如:广西柳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杨顺德经常去学校担任法制辅导员、德育教员,以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生动案例为内容给学生讲法,深入浅出,深受学生喜爱,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法制学习,让学生树立起权利不可侵犯的观念,只有树立起正确的权利观,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强调权利,但不能走向极端。我们在呼吁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某些学滥垌权利的现象。

  三、学生权利滥用现象的反思
  法律保护学生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但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在强调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应避免另一个极端现象的出现,即某些学生滥用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此类事件一般发生在大中城市。比如青岛某中学曾发生学生炒掉班主任一事,原不是老师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而是因为班主任不让学生谈恋爱、穿出格服装。上海一女生到电视台曝光.说足老师侵犯了她上课的权利,原因是学校举行升旗仪式时,她没按要求穿统一服装,而是穿了露脐装和超短牛仔裤,老师让其回家换衣服。还有一些老师因正常地教育管理学生,而受到不公正地对待,如遭学生辱骂、殴打。此类事件发生以后,许多老师战战兢兢、心有余悸,以致不敢批评教育学生。以上事件的出现说明某些学生滥用了权利。
  权利滥用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教育管理权的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为顺利完成教育任务,达到既教书又育人的目的,《教育法》、《教师法》赋予了教师一些必要的权利,教育管理学生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试想一个老师连最起码的批评教育的权利都没有,又如何履行职责?激励教育、赏识教育不是万能的,自制性欠缺、尚处于成长阶段的学生需要适度的批评、教育和引导。我们的教育不能抹杀个性,但个性不是目无规章制度,不是为所欲为。过分张扬甚至违反合法的班规校纪,是对权利的极大不尊重,是滥用自己的权利,这决不是教育的目的。况且从法律的角度讲,权利和义务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上的制约关系”。任何权利的享有都不是绝对的,法律赋予教师享有管理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尊重学生权利的义务,同样,学生在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合法规章制度的义务。这是保障教育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所以,借口维护权利而违反学校纪律同样是违背权利赋予的初衷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学生缺乏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认为自己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以致稍有不顺,便大张旗鼓地“维权”;另一方面,家长们对独生子女娇宠有加,事事顺从,使其性格扭曲,受不得一点委屈,没有正常的心理承受力,连正常的批评教育也难以接受。
  如何避免上述学生滥用权利现象的出现,保障教师必要的管理教育权,同时又不侵犯学生的权利,是令许多老师非常困惑的问题。怎样既能适度地批评教育又不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既能合理地惩戒学生又不侵犯其人身权利,既能善意地关心学生又不侵犯其隐私权?关键是把握度。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提供衡量的标准。依法治国写入宪以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呼声在教育界就不绝于耳。法律为老师学生提供了自己的行为模式。但是不能不承认我们目前的《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学生的管理制度方面,操作性不太强,实际使用时让老师无所适从。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参考国外经验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教育法律法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可将一些疑难、典型案例,予以整理、确认,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指导。另外,还要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新闻媒体是重要的舆论监督力量,对监督依法治教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新闻媒体应很好地把握舆论导向,不能为了抢新闻、提高收视率,就对一些现象不予甄别,盲目曝光,盲目呼唤权利,这样很可能会在一些事件中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当然,在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时,应树立全面的权利义务观,不能片面强调权利、顾此失彼。
  权利是神圣的,因为“没有权利的实现,就不会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治将失去精神意蕴而不复存在。”但任何权利都不是放纵、毫无节制的,法治社会,学生合法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但不应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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