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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公务员法》是实现政府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
发布日期:2011-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政府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总章程性的法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壮举。它将从制度上确保政府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确保政府管理人员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着眼于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创新,着眼于加强公务员的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着眼于促进勤政廉政和提高工作效能。《公务员法》着力把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没。因此,可以说,《公务员法》是推进我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助推器,贯彻《公务员法》,为实现政府管理创新提供了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的繁荣昌盛令世界瞩目。中国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得益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得益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本路线的正确指引,得意于中国政府渐进性改革的成果。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当前在加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内在生态失衡问题目益突出,尤其是政府管删方面的制度缺陷已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表现出了各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打破政府管理制度缺陷的坚冰。《公务员法》较好地实现了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的实施范围,公务员队伍的进口、管理、培训、考核和出口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暂行条例”实施12年来,由于界定不清,在制度推行中出现了随意扩大范围等不规范的现象。参照国际通用的做法。《公务员法》在第__二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围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就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不只仅仅限于政腑机关的工作人员。实现了党政机关干部的整体统一管理。既保持了以往干部人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叉在制度和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构建了公务员分类管理的体系框架。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只是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领导职务共10级,非领导职务共8级,这种没有职位类别区分的职务分类,必然造成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的局面,也必然造成基层公务员晋升、晋级空间范围狭小的局面。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专业人才的成长。在《公务员法》第三章中,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其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职能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同时,“综合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这实质上就是在职位类别的基础上,重新设置的公务员职务,构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体系框架。
  二、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管理理念的创新
  《公务员法》“凡进必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规范“聘任制”等法定的用人管理机制,给政府管理带来了全新的理念。
  《公务员法》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法定为职务晋升的方式之一,扭转了过去用人上的任人唯亲和“黑箱”操作的局面,打破了传统的委任制的任用模式。《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认“公选、竞岗”作为晋升方式的法律地位,一是实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二是实现了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与科学全面客观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有效地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有利于防止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用人的现象。三是实现了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与社会化选拔机制的有机统一,拓宽了选人用人的视野,广开了进贤之路。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大改革,是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最大突破之处。
《公务员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强化了公务员依法执政的管理理念,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多年来,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一直困饶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一步畅通“出口”,是新形势下完善干部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政府管理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公务员法》把党内法规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规定转为法律形式,使公务员管理的内容更加丰富,制度更加完备。《公务员法》规定:“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是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大突破。这就在制度上确保公务员务必树立起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执政为民的理念,从而体现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管理公务员方法的创新
  《公务员法》首次将“廉政”的要求作为公务员考核的法定内容,统一规范了公务员的评价标准。《公务员法》规定:“全而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德、能、勤、绩”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公务员法》中增加了“廉”的内容,把对公务员“廉”的要求,从以前的政策、制度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也就是说,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是重点考核的内容。不廉洁不仅是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而且是违法行为。这对于从源头防治吏治腐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本色,充分发挥考核促“廉”的功能作用,都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从业作丁严格的立法限制,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三年(.阋年)两不得”: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个规定为遏制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此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就从法律制度和源头上制约了腐败的滋生蔓延。
  四、贯彻《公务员法》实现了政府队伍建设的创新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队伍的来源上。公务员法总结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强化了公务员管理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把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完营和制度创新。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对干部队伍实行分类管理的结果,而公务员又对公务员队伍实行了更加细化的分类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下的分类管理也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公务员法把公务员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分领导职务两部分,把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三个类,把公务员任用划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还明确了对公务员队伍实行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这些都是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深入发展,同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日益复杂和繁重的现状相适应的,也是同我国公务员的内涵、来源、规模和结构的深刻变化相适应的。坚持分类管理又实行统一领导,才能把整个公务员队伍管好、管到位。
  综上所述,《公务员法》吸纳了古今中外的许多有益的因素,使我国政府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公务员法》的有效实施,为实现政府管理创新提供了观念、体制、治吏手段和队伍建设等具体路径,它必将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也一定会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向前推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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