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代表人诉讼须具备哪些要件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构成代表人诉讼须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一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两类代表人诉讼的人数下限为10人以上,上限不加限制,人数越多,更能发挥代表人诉讼的功能;
(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确定的,其内部关系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其内部关系一般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3)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多数人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除诉讼标的同一或同一种类外,还应当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在多数人内部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0条,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多数人诉讼中,要求分别选定代表人;
(4)代表人合格,合格的诉讼代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他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以他的知识和能力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适格不是诉讼成立要件,但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适格与否关系极大,只有代表人适格,才能代表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判决才对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