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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民宪法意识与公民意识关系分析——以宁夏公民宪法意识调查为基础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民的宪法意识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到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更决定着一国公民意识的强弱和公民意识教育的推进。多年来,大家虽然都比较关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问题,但是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20o2年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曾带领课题组在全国范围进行过一次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活动,各个省区关于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和研究几乎是个空白,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这样地处西部经济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宪法意识现状与全国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一些特性,本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选取了宁夏各市县区5l6位公民,对其宪法意识水平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公民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一致性
  公民宪法意识是公民对宪法现象的心理活动,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对宪法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综合反映,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宪法地位和功能的认识程度、以及对基本权利义务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公民意识则是指身份上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感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其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般而言,公民意识有三层含义。首先,公民意识是一种归属意识,是身份上隶属于一个国家的人对赋予自己某国公民的国家的归属意识。其次,公民意识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意识。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样,任何公民都要对国家履行义务,公民意识反映的是身份上隶属于一个国家的人在全面认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的基础上,具体要求国家保护其各项权利,特别是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要求保护并依法得到救助;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决定公民必须意识到隶属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明白自己对国家和其他主体的基本义务,自己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浸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最后,公民意识是一种平等意识。公民意识要求公民认识到身份上隶属一个国家的人有权力要求国家给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法定权利的保护,不因种族、身份、性别、地域和年龄等个体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别。由此可见,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宪法意识,二者具有一致性。
  首先,二者都要普及宪法知识和宪法理念。宪法知识是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形成的基础,没有宪法知识,公民就不可能形成宪法意识,也不可能产生以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宁夏公民宪法知识比较欠缺,调查中能够正确回答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数仅占57.7%;73%的人能够准确回答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能够准确回答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占57.7%;只有53.9%的被调查者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关于宪法理念,本次调查主要围绕公民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及宪法诉讼问题进行的。对于宪法是规范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和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的认识,同意的只占45.5%;而对于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只有53%的被调查者同意。大部分公民不知道宪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无限大的,没有法律能够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对于宪法应该进入诉讼领域的认识,只有38.1%的被调查者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其次,二者都要使宪法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人们熟悉并感受到宪法给他们带来实惠,是他们参与国家权力运行的依据和权利救济的有力手段,才会主动学习并积极运用宪法,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调查中公民认可的宪法作用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保障公民权利占76.6%;规范国家权力占63.8%;确认公民权利占65.6%。由此可见,公民已经在切实感受到宪法规范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连,公民在自觉维护宪法的过程中必然能够增强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
  最后,二者都要重视发挥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中的积极作用。公民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培养的最有力方法是让公民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司法机关能够依宪法行使权力,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通过适当的方式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成为司法活动的基础并成为司法判断的基本准则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宪法是法,是根本大法,是维护和救助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在调查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效保护的机关时,选择“人民法院”所占比例最大,为68.9%,该结果表面反映出公民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信任,其实质反映了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权利。但是凋查中只有38.1%的被调查者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可以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结果既与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有关,也与公民对于法院是否能够准确依据宪法精神判案持怀疑态度有关。
  二、公民宪法意识对公民意识的影响
  1.影响权力主体意识的培养。国家权力形式上是公共权力,在本质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凭借国家这种特殊的强制力,对其他阶级或者个人进行制约的能力。从本源讲,国家权力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公众授权的结果,在近现代社会,人民通过民主选举将自己的主权委托给依法成立的各类国家机关,由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这点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不是权利,只是义务。在权力运行中,法具有其他任何规则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民主国家,法即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以体现自己意志的法来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公民关于国家权力问题的宪法理念直接影响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意识,调查中对于“宪法是规范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的认识,同意的只占45.5%;而对于“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只有53%的被调查者同意。大部分公民不知道宪法能够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他们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固有的和无限的,没有法律能够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对于国家权力运行懒于参与和监督。
2.影响强化宪法作用意识的培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公民权利的确认和国家权力的规范”。“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处理离不开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可能异化而反过来侵犯人权,人类发明了化解这一矛盾的方法,即制定并实施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使权利和权力之间保持协调和平衡是宪法故有的永恒不变的精神。对于宪法的具体作用调查中排在前三位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和确认公民权利,该结果表明宪法是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依据和最广泛主体的根本行为准则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调查中认为影响宪法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排在前三位的是公民宪法意识不强、宪法宣传教育不够和宪法对公民个人作用不具体,分别占65.4%、62%和56.8%。公民认为“宪法对公民个人的作用不具体”,说明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而“宪法宣传教育不够”和“宪法意识不强”本身就是一种因果关系,反映出宪法普及程度距离其作用的真正发挥还很远,远远没有达到让宪法贴近人们生活的目标,影响了公民对宪法作用的认识和评价,不利于宪法规范权力、推动法治和强化责任等作用意识的培养。

  3.影响法治理念意识的培养。对国家而言,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即政府和官员只能依照法律来进行管理和行使职权,而不能将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依照这种理论建立的政府体制是民主的政府体制,政府的权力是在取得人民同意的基础上经过宪法授予的,宪法既给政府授权又限制权力。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调查中公民普遍认为,当前权力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并认为造成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干部自身素质差”、“权力缺乏制约”和“公民民主意识不高”。在“权力至上”和“官本位”观念影响下,如果权力缺乏制约,必然产生腐败,影响了公民法治理念的培养和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精神的培养。
  4.影响权利义务意识的培养。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基本来源和根本保护手段,对于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核心。良好的公民素质要求每个人应当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充分认知,明白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他们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正确认识并履行法定义务。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入宪时间,近70%的被调查者选择“不知道”,这虽然与人格尊严的抽象性有关,更主要的是与公民维护人格尊严的意识比较淡薄有关。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污蔑陷害”。这是我国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中大量侵犯和蹂躏人格尊严的惨痛历史教训,并参考了国外宪政主义的经验所作出的一项规定,在我国宪政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实际上公民没有给予这一问题应有的关注。并且,公民对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满意程度比较低,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两项合计占35.8%。随着时代进步,国家对于公民权利从各方面都给予有力保护,效果比较明显,但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既要受到国家立法质量不高的影响,又受到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淡薄的不利影响。在关于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效保护的机关,68.9%被调查者选择“人民法院”,近30%的公民选择“人民政府”,部分公民认为政府是无所不能的机关,其职权没有界限。公民权利义务的宪法意识水平,不仅会严重影响公民对自身各项权利内容的把握和正确行使,也会阻碍公民对自己法定义务的正确认识和履行,对于其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非常不利。
  三、推进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
  1.扎实普及宪法知识。在对宪法宣传教育统筹协调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普及宪法知识的活动;并且通过传播宪法观念,让宪法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农村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民的生活,使人们在生活中感受到宪法与个人利益相关,使他们在熟悉、掌握、运用宪法知识过程中不断对宪法有所诉求,在运用宪法实现利益的实践中增强对宪法精神的理解。
  2.加强主体意识教育。主体意识教育本质是公民意识教育,内容既有公民权利保障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思想,又有对社会共同价值的认同和宪法价值与社会实践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在对宪法精神与内容理解的基础上,强调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关于主体地位的认识,其核心强调受教育者正确认识个体与国家关系、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3.保障宪法实施。保障宪法实施,不仅要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更要使特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树立保障宪法实施的意识,特别是司法机关要树立宪法权威,在司法活动中准确贯彻宪法精神并使其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同时,保障宪法实施也要发挥全体的积极作用,发挥他们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作用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的作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
  4.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通过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教育,强化公民对赋予自己公民身份的国家有归属意识,即作为中国公民,首先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强烈的认同感,包括认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主流价值观念等,以忠实国家和民族为己任。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宗教教育基础坚实,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应该在学校教育和宗教教育中同时开展,以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和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各个民族对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杰出贡献的历史等为教育内容,实现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统一;引导公民树立以祖国辉煌的过去为荣,以艰巨的未来建设为自任,在认识自己是国家治理主体的基础上,通过法定途径参与国家治理,在激发公民政治热情和培养民族精神中实现公民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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