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历史长河的纵向考察,还是从当今世界的横向比较,我们都不难看出,反映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步程度和治理水平的基本标志和要素无非是以下三个方面:社会经济发展、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以上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保障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
所谓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或人治社会比较而言,在以上三个方面均有其明显的特征:
首先,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法治社会的形成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而人治社会往往是建立在落后封闭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上。历史发展的事实和规律已经证实,随着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人治社会有向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和竞争不断提醒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的社会也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
其次,在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方面,法治社会追求民主、人权、自由平等。而人治社会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个人崇拜、人身依附具有不解之缘。正如卢梭所说,实行“人治”的封建政治制度,是“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马克思也曾尖锐地指出:“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君主总是把人看得很下贱”,“哪里君主制的原则是天经地义的,哪里就根本没有人了。”
近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了只讲利益不讲荣辱,重视效率效益忽视公平、公正,重视现代化的经济指标而忽视制度建设的社会现象,这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都是十分有害的。我国近年提出“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八荣八耻”等新的观念都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
第三,法治社会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社会管理和社会成员日常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国家、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主要模式,而不能依赖和凭借长官意愿、领导指示办事。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到尊重、遵守乃至成为信仰,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不可侵犯的力量。而在人治社会,法律是不重要的,是可有可无的,因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它的纲领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将进一步向前发展。当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法治才刚刚起步,目前存在的问题也还很多,以后的路还很漫长。应该认识到,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是比单纯经济指标的提高更为艰巨和重要的历史使命
与此相连,公民一词是表述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个身份概念。公民的含义不同于市民、居民、村民、选民,因为公民比市民、居民、村民、选民范围广泛。公民含义也不同于人民和臣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人民是政治概念。臣民则是封建专制社会的君主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称谓。
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其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和理想的认同和追求。公民意识包含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的责任意识三方面的内涵。公民的主体意识包括公民的国家主体意识和公民的职业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指个人对其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认知和维护。公民的责任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的社会和法律义务的认可、承担和履行。可见,公民和公民意识与现代法治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重要联系。
如前所述,在当今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时代的发展方向,而我国的法治进程才刚刚起步,目前存在的问题也还很多,其中亟待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则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公民意识欠缺问题。本文认为,现阶段增强和提高公民意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大力清除臣民意识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新中国成立后,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思想文化方面,人权观念、自由与平等、个性解放等现代价值观念统统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抛弃,而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其中就包括臣民意识。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长制特权思想和长官意志、臣民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第二、增强公民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中国公众的维权意识极其淡薄。这一方面是由于历史上自然经济、儒家宗法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影响造成的。另一方面则因经济落后和法律知识缺乏,无力维权。
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公民意识的各项制度。在政治法律领域,党和政府、司法各部门应着眼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努力探索适应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政治法律制度。应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为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制度条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上上下下都要进一步完善公众监督体制,包括政务公开、信访举报制度、各级各类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等,同时保障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不受干扰。(深圳大学法学院·黄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