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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处罚种类很多,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有120多种。造成行政处罚种类繁多的原因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的诸多手段及其运用缺乏充分的认识以及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这些行政处罚有的是行之有效的,有的则显得不规范、不统一。例如,《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对持证单位不按许可证核准的工作区、任务、工作性质、规定期限进行工作的违法行为,创设了核减工作区范围的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有的是法律设定,有的是法规设定,有的是规章设定。按照行政处罚的性质分类,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人身自由罚、行为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四大类。
  人身自由罚
  这为行政处罚主要是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例如行政拘留的处罚,就是以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为处罚手段。人身自由罚只通适用于公民,由于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没有人身自由,那么其他任何权利,如财产权、名誉权、专利权等,都失去行使的基础。因此,以人身自由为处罚对象的人身自由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据统计,目前规定人身自由为处罚对象的人身自由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据统计,目前规定人身自由罚的有8个法律和7个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拘留的人身自由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未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在适用人身自由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一要区别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对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比较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对于已经被逮捕或者司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当经过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追究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行为能力罚
  行为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这类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通过取消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的资格,达到惩戒的目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规定,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这些处罚形式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责令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为某种行为;一种是取消或者中止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者能力。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责令行为人追回出售的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条例》中责令行粉限期改正的处罚等。后者如《股票发生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撤销经营者证券经营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证券的资格;《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吊扣驾驶证;《矿山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访办法的护士可以给予中止注册、取消注册的处罚等。
   在适用行为能力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行为能力处罚的力度要大于财产罚,小于人身自由罚,因此,对于行为能力处罚的条件要严于财产处罚而宽于人身自由处罚。
  2.行为能力处罚一定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能够用财产罚处理不要用行为能力罚处理。因为行为能力罚是剥夺了当事人取得财产的资格或者能力,而财产罚仅仅是收缴当事人现有的财产,不影响当事人再利用法律赋予的资格去获取利益。
  3.不同的行为能力处罚之间要注意互相的协调。例如,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则当事人就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资格。相应地,当事人从其他行政机关颁布的许可证为前提的话,则该许可被取消后,其经营范围也应作相应的变更。
  财产罚
  财产罚是比较普遍而且量比较大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等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给予财产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行为能力罚。一般情况下,对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要确立几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由行政机关选择具体的处罚内容。例如,《矿山安全条例》规定,对违反矿山安全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通报、停产整顿、封闭等处罚。这里列了四种处罚情况。究竟要采取哪一种,则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确定。
   申诫罚
  申诫罚是行政下罚中最轻的一个,是以违法行为人名誉、声誉权利造成损害为处罚标的方式,也可以称为精神罚,这类处罚如警告。作业一种正式的行政处罚方式,警告应当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一个保证政令畅通、协通统一、调控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其基本要求是权力统一、机构精简、富有效率。不改革分散性的执法体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第二,现行立法中“办一件事,设一个机制,立一个法,多一道办事手续,增加一项收费、罚款”的现象,实际上是现行行政执法法制在立法上的反映。如果不采取措施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就会削弱法制建设,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第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行政权力都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只是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履生某一方面的专门职能。第四,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建立综合执法制度,使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取得了明显效果。
  基于上述考虑,行政处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原则,是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也为进一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利于精兵简政,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矛盾、交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符合政治体制改某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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